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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 2009)宁刑再终字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9)宁刑再终字第1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春林,男,1953 年4 月21 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捕前住(略)。2007年7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石嘴山市监狱服刑。

  辩护人史继明,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春林犯贪污罪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6 月6 日作出( 2008)兴刑初字第192 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丁春林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银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亚杰、纳兵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丁春林及其辩护人史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6 年2 月9 日、12 日,被告人丁春林利用其担任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宁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保管公司公章的便利,以宁兴公司名义向银川市发改委递交了要求证明宁兴公司2002年开发的欣安小区3号楼、5号楼经济适用房项目未实施的书面报告,银川市发改委经审核后在该报告上盖章证明属实。之后被告人丁春林凭借相关证明,以欣安小区3号楼、5号楼经济适用房未建设开发为由,以宁兴公司名义分别向银川市房管局和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两部门退还该公司在2002年承建欣安小区3号楼、5号楼期间向银川市房管局预交的经济适用房物业储备金159060元和向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预交的劳动保险基金180000元,并向两部门提供了事先准备的帐户证明。2006 年3月2 日,银川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同意退款,并以90509#转帐支票将退还的159060元物业储备金转到被告人丁春林提供的中国二冶一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帐户上。同年3月该公司又按照被告人丁春林的要求将此款转到其在工行南郊分理处开设的个人存折帐户(帐号:29020013011008427257)上。2006年月3月11日,4月11日,被告人丁春林分两次从该帐户上支取现金25000元、134138.82 元后将该帐户注销。2006年3月10日,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经审核后同意退款,并以7513 #转帐支票将退还的180000 元劳动保险基金转到被告人丁春林指定的帐户(该帐户系丁春林私刻宁兴公司财务专用章并以宁兴公司名义在建行南桥分理处开设的单位帐户,帐号:64001170900052500567上。2006 年3 月14 日、15 日、21 日,被告人丁春林分三次从该帐户上支取现金100000元、78000元、2000元。以上款项合计339060 元,其中9774 元在申请退还180000元劳动保险基金期间,交纳了开票费的税费,下剩329286元。被告人丁春林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及冲抵2002 年其出国到欧洲时购买礼品的费用支出及筹办新公司的业务等。从2006 年3 月20日至2006 年7 月20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宁兴公司破产还债期间,被告人丁春林既未向宁兴公司破产清算组交结上述款项,也未向任何部门说明该款项已经退还的事实,而是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其家属将339060元全部退还。

  另查明,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6 月22 日,是由宁夏电机总厂(后改为宁夏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股份占96 % )、贺兰山机电贸易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占2 % )、宁夏电机总厂生活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占2 % )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998 年4 月20 日经宁夏电机总厂、贺兰山机电贸易总公司、宁夏电机总厂生活服务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聘任被告人丁春林为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厂级)。2003 年3 月8 日经全体投资人协商同意,对其出资的方式和价值确认为:宁夏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98 .8 % ,贺兰山机电贸易总公司出资比例为1.2%。宁夏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 月8 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按照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被告人丁春林与宁夏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宁夏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安置费44127 元。在宁夏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中,将投入宁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处置,人员进行了安置。2006 年7 月20 日宁夏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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