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6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宁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红,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回族,宁夏灵武市人,初中文化,系宁夏灵武市凯盛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2007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逮捕,2008年3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1月8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盐池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瑛,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寇玉林,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宏明,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回族,宁夏灵武市人,高中文化,系盐池县宏金金属加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2007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金,男,生于1962年4月22日,回族,宁夏灵武市人,初中文化,系盐池县隆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7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超,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平,男,生于1979年11月20日,回族,宁夏灵武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9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3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1月8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盐池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海波,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军,男,生于1976年5月20日,回族,宁夏灵武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4月28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思远,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行蓉,女,生于1963年8月11日,汉族,宁夏盐池县人,大专文化,系盐池县宏金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和盐池县隆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代账会计,住(略)。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月8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盐池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2009年2月18日被释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红 、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马文军、行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德红、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马文军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审阅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3月初,被告人杨德红、王宏明、李文金商议欲在盐池县开办金属收购加工公司。因被告人王宏明、李文金无资金,被告人杨德红提出资金由其解决,但必须与边海涛、杨德兵(两人均外逃)合作。被告人王宏明、李文金表示同意。被告人杨德红、王宏明、李文金三人前往盐池县选择公司地址,并提议让被告人马文平、马文军加入。被告人马文平、马文军表示同意。后由被告人杨德红一人出资83万元,被告人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马文军四人共出资37万元,共计筹集资金120万元。经被告人杨德红安排,由被告人王宏明与盐池县山川科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原盐池县制药厂后院为公司场地,以王宏明出资50万元、李文金出资35万元、马文军出资35万元为注册股东,以王宏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3月21日注册成立了盐池县宏金金属加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金公司)。宏金公司成立后,又由被告人李文金就公司同一场地,与盐池县山川科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场地租赁协议,抽取宏金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以李文金出资50万元、马文平出资30万元为注册股东,以李文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3月27日注册成立了盐池县隆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两个公司使用同一场地和办公室。公司成立后,在被告人杨德红的主持下,边海涛、杨德兵和被告人杨德红、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马文军等人,在公司办公室开会确认了两个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其所占股份份额和利润分配方案,其中:边海涛占30%的股份,杨德兵占20%的股份,王宏明占15%的股份,李文金占15%的股份,马文平和马文军两人占20%的股份;所得利润按各实际出资人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被告人杨德红对公司职务提出分工,由边海涛负责销售,杨德兵负责管理两个公司的资金并保管两个公司的公司印鉴和各注册股东的私人印鉴,王宏明负责两个公司的账务处理,李文金负责收购,马文平负责后勤并协调关系,马文军在公司不担任职务。后聘用被告人行蓉为两个公司的代账会计。2007年5月1日经税务部门批准,两个公司均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隆顺公司同时被确定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注:属免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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