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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66号 (6)

  上诉人杨德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在以宏金公司向河北、浙江等地的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的犯罪行为中,上诉人杨德红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更不应成为本案的主犯;对其让隆顺公司给其经营的灵武凯盛公司开具了4份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9040.00元,用以抵扣了灵武凯盛公司10%的进项税额39904.00元的事实无异议,对此节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上诉人王宏明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是:其主观故意只是代开发票,而不是虚开发票;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文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额及数额错误;李文金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的主观故意;原判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上诉人马文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马文平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请求宣告马文平无罪。

  上诉人马文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文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马文军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德红、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马文军伙同他人出资注册成立宏金公司和隆顺公司,聘任原审被告人行蓉担任二公司代账会计。在宏金公司和隆顺公司设立后,利用公司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18日止,在没有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宏金公司名义向河北、浙江等地的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金额合计21708393.26元,税额合计3690427.24元,价税合计总额25398820.50元,受票公司用于认证抵扣销项税额213份,共计抵扣税款3486648.08元;未认证抵扣税额12份,未抵扣税款203779.16元。以隆顺公司名义向灵武凯盛公司虚开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该公司用于认证抵扣销项税额4份,共计抵扣税款39904.00元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宏金公司和隆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来源。

  2、宏金公司和隆顺公司营业执照及注册文件、农业银行盐池县支行交易单、现金支票、场地租赁协议、证人瞿云科证言等,证实以上二公司成立的基本情况。

  3、吴忠市国税局、盐池县国税局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购票记录,证实宏金公司和隆顺公司分别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资格,以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票号的事实。

  4、宏金公司开具并留存记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销货方记帐凭证,证实宏金公司共向河北、浙江等地的九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及其票号、税额、受票公司名称的事实。

  5、宏金公司财务会计账册条目,证实宏金公司与河北、浙江等地九家公司的购销业务、资金往来,以及宏金公司购买电、煤、废铝情况的事实。

  6、隆顺公司开具并留存记帐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销货方记帐凭证,证实隆顺公司向宏金公司开具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351份及其金额,向灵武凯盛公司开具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及其票号、税额、受票公司名称的事实。

  7、隆顺公司财务会计账册条目,证实隆顺公司与宏金公司和灵武凯盛公司,以及杨文财、杨德志、马学虎、马冬梅、马波、吴明峰、李文治、李宏伟、杨文军、吴刚、杨万江、杨万伏、杨怀玉、王洪林、李文泽、郭建军等废铝销售自然人购销业务、资金往来的事实。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存盘点记录,证实宏金公司与隆顺公司生产销售场地规模、库存货物量与其财务会计账册条目中记录的购销业务量和库存量不相符的事实,以及各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场地点、方位及概貌。

  9、上诉人杨德红的供述及辩解,称其于2006年8月以其父亲杨义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灵武市凯盛工贸有限公司,公司事务由其全权负责。2007年3月,王宏明、李文金找其合伙到盐池开办公司,因没时间,就让其弟弟杨德兵和他们去合伙。其又给河北的边海涛打电话,让边和王宏明、李文金一起合伙,边海涛也答应了。后王宏明、李文金、杨德兵给其说成立公司的验资款不够,让其给借钱验资,其答应并将个人的33万元和边海涛的50万元,共计83万元借给他们用于验资。公司成立后,因边海涛向其要钱,其让把钱直接转入边海涛个人银行账户。后其带边海涛到盐池给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杨德兵介绍认识后,他们开会进行了分工,并把各自所占股份说了一下,即:王宏明、李文金、马文平、马文军四人占50%,边海涛占30%,杨德兵占20%。其只是帮助他们开办了宏金公司和隆顺公司,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其没有参与过。2007年6、7月份,其所负责的凯盛公司短缺39万多元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其让王宏明、杨德兵帮其从隆顺公司开具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又填制了虚假的凯盛公司货物入库单和过磅单,交会计做账,用于抵扣凯盛公司税款。后其从凯盛公司账户转入隆顺公司账户发票货款,然后他们把这笔款又如数转到其所使用的一个向我销售废铝的自然人账户上,再转给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两个公司的账都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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