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66号 (8)
26、宁波金达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记帐凭证、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中记有购买宏金公司铝锭、收到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及其票号、向宏金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
27、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国税局增值税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实宁波金达公司取得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174097.67元的事实。
28、证人冯金珍证言,证实河北的刘强说他和宁夏的王宏明合办了个公司,2007年6-8月份,刘强给其卖过多次铝锭,铝锭是刘强所供,所有卖铝锭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宏金公司开出并由王宏明通过特快专递寄来的。刘强还说为了保证能在宏金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付清货款,其没有那么多钱。刘强便给其使用的臧志潮的银行卡上打了200万元,其通过公司再转给宏金公司。宏金公司与刘强怎么倒账的不知道。
29、宁波华森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记帐凭证、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中记有购买宏金公司铝锭、收到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及其票号、向宏金公司转账支付货款、向刘强现金支付货款的事实。
30、浙江省慈溪市国税局浒山税务分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明,证实宁波华森公司取得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有25份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411017.02元,有5份经认证失控而未予抵扣,未抵扣税款84893.80元的事实。
31、证人张秀芬证言,证实:2007年6月,河北的刘强说他和宁夏人合作生产、加工铝锭。6-9月份,刘强给其公司供应铝锭,宏金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特快专递邮寄到其公司,共收到30份发票,其公司将货款电汇到宏金公司。其中有9月份的5份发票经认证失控,未抵扣税款,刘强来其公司直接提取了30万元货款现金。
32、河北万通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记帐凭证、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中记有购买宏金公司铝锭、收到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及其票号、向宏金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
33.河北省安新县国税局增值税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实河北万通公司取得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有45份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738323.10元,有7份未认证抵扣,未抵扣税款118885.36元的事实。
34、证人田颖(河北万通公司任兼职会计)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在收到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6份发票还没有抵扣税款。
35、河北方正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记帐凭证、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中记有购买宏金公司铝锭、收到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及其票号、向宏金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
36、河北方正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实该公司取得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45284.60元的事实。
37、证人郝国义、郝长春的证言,郝国义证实其在河北方正公司任厂长,方正公司与宏金公司没有发生过真实的购销业务,但宏金公司给方正公司提供过购销铝锭的10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是99万余元。公司收到发票后,向宏金公司账户转入资金,宏金公司扣除4万元的开票费后再将资金转入方正公司法人郝长春的银行卡,其再安排人从郝长春的银行卡转入方正公司。郝长春证实:方正公司与宏金公司的购销业务由郝国义负责,在购销过程中郝国义使用过郝长春的银行卡作资金循环用。
38、余姚帅格尔公司财务会计账目、记帐凭证、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中记有购买宏金公司铝锭、收到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及其票号、向宏金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
39、浙江省余姚市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关于余姚市帅格尔工贸有限公司接受发票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实该公司取得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35800.38元的事实。
40、证人刘吉根的证言,证实其是余姚帅格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收购的铝锭是刘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宏金公司开具的,铝锭是否是真实由宏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知道。
41、河北永进材料厂财务会计账目、记帐凭证、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该厂财务会计账目中记有购买宏金公司铝锭、收到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及其票号、向宏金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
42、河北省安新县国税局老河头分局关于河北永进材料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证实该厂取得宏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69726.88元的事实。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