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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宁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明健,又名唐鹏,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无业。1997年8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四川省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3日至4月5日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2008年4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又名陈年伟,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身份证号(略),无业。2008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2008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德燕,又名卢静仪,女,1988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身份证号(略),无业。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2008年3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慧丽,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波,又名马成,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身份证号(略),无业。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2008年3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忠,又名王超,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身份证号(略),无业。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2008年3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选,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戈树香,又名王曦,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身份证号(略),无业。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2008年3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学峰,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满利,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身份证号(略),系宁夏嘉利信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取保候审。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明健、李伟、李满利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银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辩护人辩护意见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事实

  2006年12月,被告人唐明健、李伟、高亮(在逃)预谋,在银川市注册成立公司,利用健身器材合作经营的方法骗取钱财,并商定由李伟负责登记注册公司,唐明健负责招募员工,高亮负责公司业务经营。2007年1月,被告人李伟、高亮找到宁夏嘉利信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利,要求帮助以“陈年伟”的名义注册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康盟公司)。被告人李满利明知李不具备注册公司条件,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28000元费用后,让其朋友李银东在建设银行西城支行以“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于1月26日以“陈年伟”的名义往该账户上打入300万元人民币。随后委托宁夏永昌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为宁夏康盟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1月31日,李满利让李银东把该账户上的300万元人民币划走,同时支付了李银东9000元利息。案发后被告人李满利将赃款28000元退交公安机关。

  (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事实

  宁夏康盟公司成立后,自2007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以投资联合租赁经营气血循环机并承诺保底返利为诱饵,诱骗尚荣等162名被害人签订委托租赁合同,骗取资金2837122元。其中:被告人唐明健、李伟骗取资金2837122元,被告人卢德燕参与骗取资金1162628元,被告人杨波参与骗取资金925740元,被告人王金忠参与骗取资金558032元,被告人戈树香参与骗取资金476022元。2007年9月底,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宁夏康盟公司立案调查后,各被告人均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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