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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43号 (2)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明健、李伟隐瞒无资金事实,采取欺诈手段进行验资,被告人李满利明知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注册公司条件,仍采取欺诈手段帮助其登记注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明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李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卢德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杨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金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戈树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满利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满利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均提出上诉。上诉人唐明健提出“其没有参与注册宁夏康盟公司,原判认定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事实不符;原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过重”的上诉辩解;上诉人李伟提出“其在注册宁夏康盟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中,均受唐明健和高亮的领导和指挥,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居于从属地位,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辩解;上诉人卢德燕提出“其到康盟公司上班时不知道公司在实施诈骗,直到公司解散时其才知道公司在诈骗;其2007年6月才到银川,业务只有八万多元,原判将六家分公司(光耀大厦分公司、光华门分公司、投资大厦分公司、胜利街分公司、石油城分公司、金泰分公司)2007年1月至9月的总业绩全部认定为其参与的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的上诉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卢德燕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杨波提出“原判认定其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解;上诉人王金忠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王金忠不知道康盟公司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不应对未到公司以前及他人的涉案金额负责,原判认定其骗取被害人资金558032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辩解及辩护意见;上诉人戈树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戈树香始终以康盟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原判以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认定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的上诉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唐明健、李伟隐瞒无资金事实,采取欺诈手段进行验资并注册登记成立公司,原审被告人李满利明知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注册公司条件,采取欺诈手段帮助其登记注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明健的供述,述称:2006年底,其和高亮离开新疆汇佰利公司,准备找个地方按汇佰利公司的模式再成立个公司进行运作。高亮到银川考察市场行情后,其和刘成智、李伟在沙湖宾馆谈运作公司的事宜。后其又带着李伟去了新疆,让李了解汇佰利的经营模式。2007年1月份,其和李伟(化名陈年伟)、高亮(化名黄明文)在银川市成立了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共分三股半,其占一股,高亮占一股,张琪、陈军、刘刚三人占一股,李伟占半股,每股10万元。李伟任公司法人,其负责公司人事调动使用以及公司外部与各部门的公关,高亮负责公司业务经营。

  2.被告人李伟的供述,述称: 2006年10月底11月初的时候,唐明健从外地打电话给刘成智,约好三人在银川见面考察市场,后在银川沙湖宾馆见到唐明健;12月初,唐明健电话叫其去银川找高亮,几天后唐明健就来到银川,对其和高亮讲,银川对利用健身器材合作经营方法骗人还没有人做过,用他的行话讲是市场还没有被污染,群众还没有警惕性;唐明健拿出一个叫“陈年伟”的身份证,让其和高亮负责注册宁夏康盟公司,让其当法人,唐明健和高亮共拿出28万元,用于公司前期注册、租房、进设备、培训等费用开支,其不用投资;三人商商定,把骗来的50%作为公司运作开销,另外50%中的10%给其,剩下的由唐明健和高亮拿,其同意后便冒用“陈年伟”的名字注册公司、担任法人,其他租公司地点、进设备、招聘人员等工作由唐明健和高亮负责;2007年元月中旬,其和高亮去了银川市工商局西面一个叫“嘉利信”的中介公司,那个公司的法人叫李满利,其和李满利签了一个代办协议,要求注册宁夏康盟公司,注册资金300万,李满利讲他负责注册验资等一切事情,只要交了手续费,一切全包在他身上;大概在2月初李满利把营业执照交给了他们,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都是李满利包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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