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43号 (5)

  7.被告人戈树香的供述,述称:2006年底,其和唐鹏(唐明健)去新疆汇百利公司做业务,其负责汇百利深圳城分公司的业务,唐明健在总公司,到2007年4月底其离开新疆去广州时共得到了3万元左右的提成;在新疆汇百利公司参与诈骗的还有王金忠、唐振、黄明文(高亮)、周阳明、卢德燕、彭一哲、杨波(马成)、徐正华、蔡锦丽(李林);2007年8月,唐明健打电话叫其来银川做事,其8月初到银川后,唐明健给其讲是做健身器材的租赁生意,其一看就知是诈骗活动,当时受利益诱使也就参与进来;唐明健说给其起个假名字叫“王曦”,还注册了宁夏康盟科技公司投资大厦分公司,让其任投资大厦总监;卢德燕、杨波、王金忠在宁夏康盟公司都参与了诈骗行为;其2007年9月25日离开银川, 9月30日回到银川后,唐明健说出事了,开会后大家就各自逃匿;2007年11月底,唐鹏在网上找到其,让其到重庆唐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事,唐鹏公司的经营手法和骗人手段和在银川一样;王金忠、唐振、卢德燕、彭一哲、杨波参与了重庆唐鹏公司的诈骗活动,只是公安机关查处的早,受害人较少;在银川杨波改名马成,卢德燕叫卢静仪,在重庆叫于丽,王金忠在银川叫王超,彭一哲本来就是假名。

  8.犯罪嫌疑人蒋小芳的供述,证实:其2007年6月到宁夏康盟公司上班后,徐振华对其进行了培训,培训期间徐告诉其这是一个骗局,最终目的就是要老年人与分公司签订联合租赁合同,把老年人的钱骗来;王金忠是徐振华从新疆汇百利调过来的,王是康盟公司的业务经理,知道康盟公司是骗人的,新疆(汇百利)骗人王都知道,王在金泰分公司是骨干力量。

  9.证人张涛的证言,证实:其担任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光耀大厦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聘和培训员工;宁夏康盟公司光耀大厦分公司管理人员主要有高亮、李伟、唐明健、杨波等;金泰分公司主要是王金忠等人;投资大厦分公司主要是戈树香等人。

  10.证人马瑞的证言,证实:其在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收款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收取合作经营委托租赁费,经其手的共有100多人,现金100多万,公司委托业户签订的合同,其负责光耀、光华门、石油城、胜利街这几个点的租赁费的收取工作,每天收到的钱都由唐明健、高亮在当天下班前收走,李伟有时也收。

  11.证人邓洁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到8月底,其一直在宁夏康盟公司金泰分公司做业务员,9月初光耀总公司的经理高亮安排其做金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做业务员的时候其的工作是在大街上向过路的人发放康盟公司的传单,宣传汇通气血循环机,以及为到金泰分公司做免费体验的顾客服务和讲解;做财务人员的时候主要负责同顾客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顾客交来的租赁气血循环机的货款,累计起来大约收取了40万元货款;宁夏康盟公司管理人员主要有光耀大厦分公司的李伟、唐明健等人,石油城健康会所的杨波等。

  12.证人樊银燕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其应聘到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大厦分公司工作,主要是上街发传单,向中老年人宣传公司的汇通气血循环机,让这些老年人到公司做免费的理疗,戈树香是投资大厦分公司的法人。

  13.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实宁夏康盟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金泰大厦分公司)、第二分公司(投资大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情况。

  14.书证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寄押犯罪嫌疑人收据,证实,被告人唐明健于2008年4月3日至4月5日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伟于2008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于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15.书证荣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1997年8月12日,被告人唐明健因犯流氓罪被原四川省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犯罪时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以上各项证据均系依法收集,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唐明健所提“其没有参与注册宁夏康盟公司,原判认定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事实不符”的上诉辩解,经查,上诉人唐明健为了实施诈骗,于2006年底事先到达银川进行市场考察,并和高亮、李伟预谋按新疆汇百利公司的运作模式成立公司实施诈骗,商定由李伟负责注册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法人,其和高亮承担公司前期注册、租房、购买设备、培训等费用开支,其占公司总股份三股半的一股,并负责公司人事调动使用以及公司外部与各部门的公关等事宜;公司成立后,其伙同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等人以联合租赁气血循环机为诱饵共骗取被害人资金28371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上述犯罪事实有各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唐明健的该项上诉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