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43号 (6)
关于上诉人李伟所提“其在注册宁夏康盟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中,均受唐明健和高亮的领导和指挥,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居于从属地位,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辩解,经查,上诉人李伟为了实施诈骗,事先和唐明健一起去新疆学习汇百利公司的运作方式,并和唐明健、高亮一起预谋实施诈骗的分工事宜,后又以“陈年伟”的名义积极联系中介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宁夏康盟公司,并自任公司法人代表,且用以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每份联合租赁合同上均盖有其假名“陈年伟”的印签;在整个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中其参与预谋并积极组织实施,起主要作用,原判根据其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主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上诉人李伟的该项上诉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卢德燕所提“其到康盟公司上班时不知道公司在实施诈骗,2007年9月底,公司解散时其才知道公司在诈骗;其2007年6月才到银川,业务只有八万多元,原判将六家分公司(光耀大厦分公司、光华门分公司、投资大厦分公司、胜利街分公司、石油城分公司、金泰分公司)2007年1月至9月的总业绩全部认定为其参与的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的上诉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卢德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卢德燕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底在宁夏康盟公司以“卢静仪”的身份参与诈骗活动之前,已经在新疆汇百利公司使用假名“杨梦楠”参与过同样方式的诈骗活动;宁夏康盟公司金泰分公司虽然还有周阳明、王金忠等业务经理负责,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判将金泰分公司在此期间的涉案金额认定为其参与的犯罪金额,事实清楚,有各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印证;上诉人卢德燕的上诉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卢德燕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卢德燕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已经将其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杨波所提“原判认定其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辩解,经查,原判将其来到宁夏康盟公司期间其所在部门的涉案金额认定为其参与的共同犯罪的数额,事实清楚,有上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印证;上诉人杨波的该项上诉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金忠及其辩护人所提“王金忠不知道康盟公司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不应对未到公司以前及他人的涉案金额负责,原判认定其骗取被害人资金558032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金忠以假名“王超”的身份在宁夏康盟公司参与诈骗活动之前,就已经以相同的方式参与过新疆汇百利公司的诈骗活动;其2007年8月16日到宁夏康盟公司金泰分公司参与诈骗活动,同年9月25日离开,原判将其间金泰分公司的涉案金额作为其参与诈骗的犯罪金额,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及委托租赁合同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王金忠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资金558032元的事实;上诉人王金忠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戈树香及其辩护人所提“戈树香始终以康盟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原判以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认定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的上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宁夏康盟公司是唐明健等人为了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原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同案各被告适用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上诉人戈树香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明健、李伟隐瞒无资金事实,采取欺诈手段进行验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被告人李满利明知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资金,仍采取欺诈手段帮助其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上诉人唐明健、李伟、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虚报注册资本共同犯罪中,唐明健、李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满利系从犯;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唐明健、李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德燕、杨波、王金忠、戈树香系从犯。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以上辩解、辩护意见及上诉人唐明健、杨波关于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卢德燕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