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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41号 (3)

  4、2006年9月28日,庆延公司与商行火车站支行签订了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了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庆延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并向商行火车站支行提供与融鑫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由鸿泰隆公司、张林、孙庆银为保证人。当天由融鑫公司背书给了宏运达公司,宏运达公司次日在石嘴山信用社贴现后将97.499万元电汇到了庆延公司在建行丽景支行的账户上。庆延公司即将100万元转入融鑫公司还了借款。

  5、2006年5月9日,庆延公司与银川市农信社签订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了3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庆延公司交纳保证金150万元。并向银川市农信社提供与融鑫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由百丰公司、昊天公司为保证人。该汇票经背书至银川市智通鉴有限公司贴现294.693万元后转入庆延公司,后分两笔将165万元汇入融鑫公司,余款归还了庆延公司到期承兑款。2006年11月7日,庆延公司偿付承兑款15万元。11月9日汇票到期,因庆延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承兑款,由二保证人分别向承兑银行偿还了677599.12元、677261.69元。

  6、2006年6月14日、8月7日,庆延公司与建行东城支行签订承兑协议,先后申请办理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二张共计1000万元。庆延公司交纳保证金600万元,并向建行东城支行提供与龙丰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由昆仑公司、百丰公司、宏运达公司、鸿泰隆公司等为保证人。汇票款由其他公司贴现后转入庆延公司,分别用于偿还商行火车站支到期行承兑汇票款、龙丰公司、百丰公司、融鑫等公司欠款及投入证券市场。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庆延公司无力偿还,由保证人百丰公司、鸿泰隆公司、昆仑公司向承兑银行各代偿133.4万元。

  7、2006年10月11日,出票人旷宇公司签发面额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由银川市商业银行承兑。因收款人银洪公司无法交易,将汇票退回旷宇公司,被背书人一栏空白。旷宇公司未将汇票盖章背书退回银川市商业银行。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向钢材协会负责人等调查庆延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后,于2006年10月27日自愿与庆延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内容载明,由旷宇公司借给庆延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使用期限13天,合同到期当日,庆延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现金归还旷宇公司。庆延公司取得银行汇票后转给他人,后由源瑞公司贴现将97.91万元汇入宏运达公司,又转入庆延公司,庆延公司用于偿还所欠银行债务。

  (二)骗取贷款的事实

  庆延公司向商行火车站支行提供了有不符合其公司实际财务、资信状况内容的审计报告,于2006年6月1日,向该行申请办理贷款240万元,期限一年,用途为流动资金,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张林、孙庆银及鸿泰隆公司为保证人。庆延公司将该笔贷款归还了建行丽景支行及其它公司的债务。庆延公司归还贷款利息59875.06元。

  同时查明:庆延公司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庆延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银出资50万元,股东孙仲英、张兰花(系孙庆银父母)各出资25万元。公司至案发前没有被注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银民商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商行火车站支行与被告庆延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借款合同,庆延公司偿付商行火车站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及银行承兑汇票款340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庆延公司至案发尚未偿付以上所欠商行火车站支行承兑汇票款3346765元及贷款2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部分:骗取票据承兑的证据

  1、书证00270803、00272393、00273476、00275148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协议、保证合同、购销合同、贴现凭证、转账单等,证明:2006年5月17日、6月20日、7月11日和9月28日,庆延公司以与融鑫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签发收款人为融鑫公司,总金额为6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张,交纳保证金340万元。庆延公司在与商行火车站支行签订承兑协议后,通过融鑫公司将汇票背书回来,再背书给宏运达公司,由后者背书给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贴现得款667.021万元。庆延公司分别用于偿还在建行丽景支行到期的承兑汇票款、转入西北证券进行股票交易190万元、偿还汇丰、龙丰、融鑫三家公司借款。商行火车站支行在与庆延公司签订承兑协议的同时,分别与鸿泰隆公司、张林、孙庆银签订了保证合同。

  2、书证00576084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承兑合同、保证合同、股东会议记录、营业执照、信用社贷款收回凭证、贴现凭证,证明:2006年5月9日,庆延公司以与融鑫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签发收款人为融鑫公司,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交纳保证金150万元。庆延公司在与银川市农信社签订承兑协议后,通过背书给其他单位的方式贴现得款294.693万元,分别用于偿还融鑫公司及商行火车站支行的借款等。银川市农信社与庆延公司签订承兑协议的同时,与百丰公司、昊天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汇票到期后,因庆延公司无偿还能力,由二保证人各代偿677599.12元、67726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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