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41号 (7)
一、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庆银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树宏
审 判 员 马 桓
代理审判员 赵丽萍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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