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41号 (7)

  一、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庆银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树宏
                   审 判 员 马 桓
                   代理审判员 赵丽萍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军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