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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宁刑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志强,男,1964年10月22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原系同心县煤气公司,同心县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经理,住(略)。2007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同心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马红平、庞志,甘肃剀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红梅,女,1965年12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原系同心县宏强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经理,住(略)。200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同心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丽娜,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同心县宏强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200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同心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马成东、何银武,甘肃剀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苗丽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苗丽娜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自2001年至2007年10月在经营同心县宏强商贸有限公司,同心县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期间,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名,采取许以每万元每月200-300元的高额利息和分红的方式,向丁生礼、丁牛、张英芳、周学梅等207人借款1742.835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分红)外,所有借款至今未还。被告人苗丽娜在宏强商厦工作期间,帮助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联系借款,使马金凤等28人将132.45万元借给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除支付部分利息(分红)外,所有借款至今未还。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自2001年至2007年10月12日在经营同心县宏强商贸有限公司、同心县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期间,无视国法,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可入股分红为名,违犯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许以每万元200-300元不等的月息或分红,非法大量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次数多、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苗丽娜在任宏强商厦副经理期间,帮助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联系、介绍他人,以同样手段致使马金凤等28人将款借给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致使所有借款至今未能归还,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苗丽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711.835万元,数额巨大,至今未能偿还,犯罪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苗丽娜帮助本案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32.4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红梅虽系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被告人苏志强,故在量刑上应适当从轻;被告人苗丽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告人苏志强和孙红梅的授意下实施的,犯罪数额较大,且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孙红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苗丽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志强、孙红梅、苗丽娜均不服原审判决,均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苏志强、苗丽娜近亲属委托的二审辩护人也提出了“二上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苏志强、孙红梅、苗丽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证实案件线索的来源、内容、案件侦破的经过情况。

  2.上诉人苏志强、孙红梅的供述,供称自2000年元月份以242万元购买了原二轻局地皮盖了宏强商场后,因资金紧缺,便开始向人借款,借钱都打条子,都是他二人打的条子,所借的款都是每月每万元200-300元的利息,证实了其犯罪的经过。

  3.上诉人苗丽娜的供述,供称2003年1月被孙红梅招聘到宏强商场任副经理,2003年8月开始帮孙红梅借钱,并介绍他人给孙红梅借钱的事实。

  4.被害人王志正、刘玉霞、杨凤梅、周学梅、杨淑芬等207人的报案笔录,证实苏志强、孙红梅先后共向其借款,并许以每万元每月200-300元利息,共借款达1900多万元,除清还部分本金、支付部分利息和分红外,其余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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