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调解书 (2009)宁民终字第96号 (2)
四、韩鹏如逾期不履行协议第一项义务,宁夏昌易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 215 000元及该1 215 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韩鹏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前,各方对一审采取的保全措施均不能申请解除。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28 435元由唐建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 860元韩鹏预交,减半收取,由韩鹏负担49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仁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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