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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91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 431元由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国华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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