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79号 (2)

  原审法院认为,华胤公司与美利纸业公司(原名称: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30万吨涂布白卡纸车间钢结构工程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实际履行,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华胤公司按约定建设完成了30万吨涂布白卡纸车间钢结构工程,美利纸业公司负有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2008年l月20日美利浆纸公司书面告知原告,原以“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美利百万吨林纸工程建设总公司”及“中冶美利林纸发展总公司”合作的林纸一体化工程业务全部转入美利浆纸公司继续执行。华胤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而是与美利浆纸公司对钢结构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书面工程结算书。后来,华胤公司还向美利浆纸公司索要工程款,确认欠款数额。可见,华胤公司同意美利浆纸公司受让美利纸业公司在 30万吨涂布白卡纸车间钢结构工程中的权利义务。而且该工程是为美利浆纸公司建造,属美利浆纸公司的固定资产,由美利浆纸公司支付工程款也是理所当然。因此,美利纸业公司不再负有支付华胤公司下欠工程款的义务,美利浆纸公司对下欠的工程款 4 466 428. 81元负有继续支付的义务。由此,华胤公司要求美利浆纸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要求美利纸业公司承担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诉求,不予支持。美利纸业公司答辩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辩解意见成立,应予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变更为美利浆纸公司的事实,美利浆纸公司应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支付华胤公司合同总价25%的完工款,即347.5万元。如果逾期付款,美利浆纸公司应承担工程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罚款。本案中,华胤公司和美利浆纸公司于 2008年7月17日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美利浆纸公司应自 2008年8月17日起对未付完工款(扣除工保固款)3 741 3 10.01按每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华胤公司要求美利浆纸公司承担完工款违约金到2009年3月 26日(本案一审开庭日期)共计220天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由此,美利浆纸公司应向华胤公司支付完工款违约金 164 617.64元(3 741 310.01×0.0O02×220 ) 。

  按照合同约定,钢结构工程单项竣工验收后原告开立工程保固书予工程建设方,保固期限为一年。保固到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7天内支付原告合同总价5%的保固款,即69. 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时,工程量增加,工程总价款也由双方约定的1 390万元,增加至14 502 376.89 元。相应的,工程保固款也应调整为725 118.80元。2008年1月21日,监理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华胤公司建设的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华胤公司虽没有向美利浆纸公司出具保固书,但美利浆纸公司实际接收了建设工程。后来华胤公司也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必要的保固。应视为保固期自2008年1月21日开始,到2009年1月21日期满。按照约定,美利浆纸公司自2009年1月28日开始,因没有支付华胤公司725 118.80元保固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二向华胤公司支付保固款违约金。华胤公司要求自2008年4月15日起支付保固款违约金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但华胤公司要求支付保固款违约金至2009年3月26日的要求成立,应予支持。按照华胤公司的诉求,结合本案事实,美利浆纸公司支付保固款违约金的期间为57天。由此,美利浆纸公司应向华胤公司支付工程保固款违约金8 266.35元(725 118.80×0.0002×57 )。

  以上两项违约金合计,美利桨纸公司应支付华胤公司工程款违约金为172 883.99 元。

  华胤公司要求对所欠工程款支付利息损失的诉求,因合同没有约定,不予支持。美利浆纸公司认为,其拖欠华胤公司工程款,是因工程存在漏雨等质量问题,其没有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的答辩意见无证据印证,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支付华胤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工程款4 466 428.81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违约金 172 883 . 99元,合计4 639 312. 80 元。以上款项限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华胤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 731元,由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承担43 597元,华胤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承担2 134 元。

  华胤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华胤公司和美利纸业公司,美利纸业公司没有通知华胤公司将债务转移给美利浆纸公司,华胤公司也没有同意美利纸业公司将债务转移给美利浆纸公司,美利浆纸公司通知华胤公司其承担美利纸业公司的部分合同义务,是美利浆纸公司主动加入到合同的履行中,不构成华胤公司同意债务转移,且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以第三方部分履行的方式作出,故要求美利纸业公司和美利浆纸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