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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黄羊滩农场。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柳玉慈,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杰,该场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倪忠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永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黄羊滩农场(以下简称黄羊滩农场)与被告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经销公司)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银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被告汽配经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作出(2005)宁民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5)银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有新证据的存在,使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06)宁民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2008)银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羊滩农场的法定代表人柳玉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杰、上诉人汽配经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忠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6月6日,原告黄羊滩农场与被告宁夏平罗县汽车配件公司(现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所属地域内荒地3 071亩(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给被告进行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承包期限30年,自199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被告的承包合同签订之时,按合同规定每亩土地向原告交纳综合承包费80元为起点,承包期前4年免交承包费,自第五年起交纳,以后每一年每亩递增10元按实际耕地亩数计算,直至合同期满。原告为积极支持被告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承包前期水利灌溉和电力设施的扩建改造,被告须无偿投资35万元,以确保荒地开发实施的需要。由被告委托原告向西干渠管委会缴纳水利增容费每亩为60元。西干渠征工费每亩2.6元。交款时间:l、承包前期原告开发水利灌溉和电力设施的扩建改造的35万元无偿投资款,被告须在正式合同签订前交够20万元,余下15万元在合同正式签订后两个月以内一次付清;2、被告委托原告向西干渠管委会缴纳的水利增容费每亩60元,可等到被告正式用水前一次交清,否则,原告不予供水。3、西干渠征工费每亩年上交2.6元可随土地综合承包费逐年交清。4、水费于每年5月1日前交50%,冬灌前全部交清,否则不予供水。5、土地承包费缴纳时间分别于每年的四月底前交当年的一半,10月30日前交清当年的全部费用。违约责任:被告若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承包费用,按当年承包费的总额付给原告10%的违约金,3个月以内仍交不清,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所欠的一切费用。同时约定被告应按规定向原告交纳农业土地税。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071亩荒地交给被告承包,同时提供了供水设施、供电线路至地边。被告分4次交纳25万元投资款,但一直未交纳西干渠水利增容费,也未使用西干渠的水。被告在承包的土地上打井开挖淌水设施,并在地中架设了用电线路进行了投入。被告承包期间对承包的荒地进行了开发并在所承包的部分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和作物。至承包合同约定的第五年起被告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2004年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交清所欠承包费用,否则收回土地。被告于2005年1月21日书面回复原告称:1、原则上不要收回,被告继续经营,具体问题协商解决;2、如果一定要收回,先赔偿被告经济损失600万元,并承担其它有关遗留问题。为此,原告于2005年2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无偿收回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含农业税)计1 294 619元,违约金129 461元,总计1 424 080元。由于本案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自2005年至2008年又历时三年,被告仍不交承包费,又产生新的承包费。为此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无偿收回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改造费2 952 959元,违约金295 295元,共计3 248 254元。

  另查明,宁夏平罗县汽车配件公司于1998年10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宁夏天胜实业有限公司平罗汽车配件公司,又于2001年3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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