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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71号 (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黄羊滩农场负担11 126元;上诉人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负担26 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代理审判员 孙泽成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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