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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71号 (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黄羊滩农场负担11 126元;上诉人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负担26 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代理审判员 孙泽成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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