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终字第69号 (3)
综上,张力军与田涛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田涛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该借贷发生在田涛与王爱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力军主张田涛与王爱玲共同偿还债务于法有据;王爱玲应当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 340元,由上诉人田涛负担14 170元,上诉人王爱玲负担14 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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