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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9)宁民终字第6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宁民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建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宇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全,男,汉族,34岁,宁夏西吉县人,住(略)

  上诉人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曹国全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博、委托代理人周宇鹏到庭参加诉讼。曹国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诉人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庭审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之意,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483元,由上诉人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康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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