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67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 387元由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国华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运霞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