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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67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 387元由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国华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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