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62号 (3)
一、撤销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建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 721元,由宁夏西域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 721元由王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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