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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62号 (3)

  一、撤销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建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 721元,由宁夏西域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 721元由王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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