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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58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 747元,由韩玉梅负担27 234元,由吴忠市商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 5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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