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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58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 747元,由韩玉梅负担27 234元,由吴忠市商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 5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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