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 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55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4元由石嘴山市天和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吴 锋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泽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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