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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宁民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钟,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刘崇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该公司计划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金力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利纸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力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钟,被上诉人美利纸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平、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招投标,双方就美利纸业30万吨涂布白卡纸工程的完成车间、碎浆车间彩色金属压型墙板及屋面工程,于2006年8月19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由金力泰公司承建完成车间、碎浆车间的厂房钢结构维护系统、屋面彩钢板系统、屋面梁上弦支撑系统、墙面彩钢板系统、屋墙面檩条系统、屋面墙面彩板维护系统的安装及彩板维护系统。完成车间的工程价款暂估为4 372 247元,碎浆车间工程价款暂估为1 100 464元。完成车间的工程单价为227元/㎡,碎浆车间为218元/㎡。决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核定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十天内,美利纸业向金力泰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完成车间支付1 311 674.1元,碎浆车间支付330 139.2元。计1 641 813.3元。屋墙面檩条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美利纸业向金力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完成车间支付1 748 898.8元,碎浆车间支付440 185.6元。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美利纸业向金力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完成车间支付874 449.4元,碎浆车间支付220 092.8元。质保期为一年,到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美利纸业向金力泰公司支付下剩的10%,即完成车间支付437 224.7元,碎浆车间支付110 046.4元。两个车间的开工日期均以美利纸业通知进场为准,施工期限均为60个日历天。合同还约定:如金力泰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如期完工,每逾一日,美利纸业按工程总价万分之五作为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5%,金力泰公司如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度明显缓慢,作业无常,施工质量不良,美利纸业的工程监理以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金力泰公司仍无意改善时,美利纸业有权解除合同。两份合同生效后,美利纸业按约于2006年8月25日向金力泰公司指定的帐户支付了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1 641 813.3元。
  2006年10月2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力泰公司承建美利纸业的复合板库彩色金属压型墙板及屋面板工程。工程价款暂估为3 812 798元,其余付款方式、施工日期、违约条款等事项约定均与上述两份合同相同。合同生效后,美利纸业按约于2006年10月26日向金力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1 143 840元。

  金力泰公司于2006年9月进入现场施工,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60个日历天的期限完工,施工至2007年1月10日,双方协商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美利纸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支付金力泰公司200万元工程款,金力泰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并达到验收条件。原三份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自动失效,竣工验收前,美利纸业向金力泰公司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3%,留7%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付清。如金力泰公司未按此补充协议条款履行,工期每延期一天,美利纸业扣除工程款1万元的罚金。本补充协议作为原三份合同的补充和调整,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签订后,美利纸业于2007年1月15日支付金力泰公司200万元。至2007年3月30日金力泰公司未能依约完工。

  为全面、及时履行三份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2007年6月2日,美利纸业、金力泰公司、宁夏博誉印刷物资公司(简称博誉公司)在美利园区又达成一份《补充协议》,三方约定:美利纸业将1 024 200元支付给博誉公司,由博誉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给金力泰公司,博誉公司向金力泰公司支付工程款事宜与美利纸业无关,博誉公司、金力泰公司间的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与美利纸业无关。金力泰公司应于2007年7月17日前工程全面竣工达到验收条件。其中工程所需材料应于2007年6月21日前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如材料不能如期到达施工现场,美利纸业有权解除合同,金力泰公司应向美利纸业支付工程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未按约定的质量按期完工,按2007年1月10日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8月19日、2006年10月20日、2007年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其它事项仍然有效。至2007年7月17日,金力泰公司仍未按约完工,于2007年9月28日撤离工地。博誉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26日、8月9日分别支付给金力泰公司工程款30万元、20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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