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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06号 (2)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原告王耀春及第三人赵清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在永宁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登记的坐落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产权登记在被告赵莉红名下,购房发票反映的购房人为赵莉红。第三人赵清称该房产系为了贷款登记在被告赵莉红名下,但第三人未对此房在登记时与赵莉红及其原告王耀春有此约定,第三人也未居住在此房。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被告赵莉红与原告王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原、被告共有,第三人赵清不享有该房的产权。根据银川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该公司投资人分别为第三人赵清、被告赵莉红,分别以现金出资,被告赵莉红出资20万元,占投资的40%,第三人赵清提交的现金交款单反映以赵莉红名义交款20万元,对此第三人称该20万元是其以赵莉红名义所交,应属第三人的财产,因无其他证据证实第三人的观点,故认定以被告赵莉红名义投入于银川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0万元属被告赵莉红与原告王耀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投入,该投资属原、被告共有,第三人赵清不享有该财产权。根据银川长湖嘉禾科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记载,该公司注册时,股东为赵清、赵莉红,以货币方式出资,分别出资210万元、190万元。验资报告反映,该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于2004年4月7日缴存于中国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账号22513428099001)。第三人赵清提交的银行进账单(贷方凭证)反映,2004年4月7日由第三人赵清个人账户转入银川长湖村工贸有限公司中行新城支行22513428 099001账户资金总计400万元。与验资报告反映的该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于2004年4月7日缴存于中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的事实相一致,故应认定银川长湖嘉禾科工贸有限公司设立时的400万元出资是第三人赵清出资,第三人赵清对此400万元享有财产权。虽然该公司工商登记记载被告赵莉红名下出资为19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赵莉红实际出资,故被告赵莉红不享有其名下登记出资的权利。原告要求对该190万元以与被告赵莉红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据银川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记载,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注册时股东(发起人)赵清、韩玉兰、赵财、王永红。2003年7月,银川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银川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银川经纬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2118万元,该公司股东为赵清、韩玉兰、赵财。2004年7月,赵清将其所持股508.32万元转让给赵莉红。2006年8月,赵莉红持有股份508.32万元又转让回给赵清。被告赵莉红在该公司并未实际资,而真正的出资人为第三人赵清,故被告赵莉红在该公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原告王耀春所诉被告赵莉红转移了其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08.32万元的股份的事实不能成立,其请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该508.32万元的股权应属第三人赵清享有。关于2004年3月,以赵莉红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所办理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所投入的30万元,该保险的投保人虽名为赵红,被保险人赵莉红,但受益人为赵莉红、赵莉娟、赵志。原告王耀春主张要求分割所投入的30万元,对此原告无证据证明所投入的30万元是其所投入,被告赵莉红对此投入不认可,根据办理该保险的所指定的受益人,该.险应为第三人赵清所办理,30万的出资应为第三人赵清资。原告要求分割办理该保险所投入的30万元的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坐落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价值40万元)、以被告赵莉红名义投入于银川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0万元,属被告赵莉红与原告王耀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投入,上述财产属原、被告共有,第三人赵清不享有该财产权。由于原、被告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现原告王耀春诉请分割上述财产的一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价值40万元)属原告王耀春、被告赵莉红共有,被告被告赵莉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耀春一半的价款20万元。二、以被告赵莉红名义投入于银川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0万元,属原告王耀春、被告赵莉红共有。被告赵莉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耀春一半的价款10万元。三、驳回原告王耀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登记在赵莉红名下银川长湖嘉禾科工贸有限的股份第三人赵清享有财产权。

  上诉人王耀春上诉称,除了原判认定予以分割的财产外,赵莉红还在银川长湖嘉禾工贸公司入资190万元、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8.32万元、30万元保险金等资金也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原判不予支持不当;同时原判程序违法,准许赵清通过申请方式,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当,赵清依法应当为共同原告。因此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没有审理30万元保险金的诉求,属于漏判。请求二审查明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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