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06号 (3)
上诉人赵清上诉称,原判认定位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为王耀春、赵莉红共同共有错误,该房产系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公司为了方便贷款才将公司开发但还没有卖出的房产办了登记在公司员工名下,包括也办理在本人女儿赵莉红名下几套,其中就有该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房产。但赵莉红和王耀春离婚后,王耀春认为该房产既然登记在赵莉红名下,当时他们还没有离婚,他就有权分割该房产。原判仅根据该房产登记就判决支持了王耀春的诉请,判决分割该财产不当;原判同时还判决登记在赵莉红名下的银川经纬物业管理公司入股资本,也系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应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分割不当。原判没有查清该入股资金系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赵莉红仅是挂名股东的事实,将该入股资金认定为赵莉红个人出资,判决分给王耀春一半不当,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赵清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五份,并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调取证据一份。关于赵清提交的证据一、《银川市商业银行相关往来账单证明》。该证据证实:2003年10月30日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其账户转向赵莉红个人账户款项50万元,用于缴纳银川经纬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其中登记在赵清名下30万元入股资金,登记在赵莉红名下20万元入股资金。该50万元全部由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赵莉红没有实际出资;关于证据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合同》。证明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将其所有营建的房产全部抵押给银行,为了再次贷款,才又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公司房产登记在公司员工名下,包括将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登记在赵莉红名下,后银川经纬实业公司以赵莉红名义申请财产抵押贷款,后又由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了该贷款的事实,证明登记在赵莉红名下的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赵莉红没有实际出资购买;证据三、《证明》。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登记在赵莉红名下的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以及登记在赵丽娟、吴中平、赵淑萍等公司员工、赵清子女名下的公司资产,均是为抵押融资而登记的,抵押贷款均由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偿还;证据四、《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已经抵押贷款2323万元的相关手续、资料》证明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将其所有营建的房产全部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证据五、1《房屋完税证》。证明曾登记在赵清儿子赵志刚名下的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8号、102A号住宅,完成贷款后,现已经又出售并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事实;证据五、2《房地产买卖契约、完税证》。证明登记在赵清女儿赵丽娟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6号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事实;证据五、3《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书、完税证》。证明登记在赵淑萍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315号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事实;该三份证据共同证明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为了融资而将公司开发的房产分别登记在赵清子女、公司员工名下,不是买卖房产进行的登记的事实;证据六、《保险合同》。证明赵清以赵莉红为被保险人,于2004年3月10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受益人是赵丽娟、赵志刚,保险费系赵清缴纳的事实。本院调取的证据即:银川市公安局《接受案件通知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询问王耀春笔录》、《询问王发笔录》。申请人赵清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登记在赵莉红名下的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房屋,赵莉红并未实际出资。
王耀春针对上诉证据均表异议,不予认可。
经审核,赵清提交的五份新的证据,符合真实、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求,属于合法证据,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王耀春仅对该五份证据提出口头异议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佐证,其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赵清提交的五份新的证据应予采信。本院应上诉人赵清申请,从银川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采信。
经二审查明,王耀春与赵莉红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日通过协议离婚,并在行政机关办理了合法离婚手续。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2004年7月24日,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将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房屋登记在赵莉红名下,并与赵莉红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赵莉红出具购房发票一张,也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03年12月,银川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银川市工商局核准注册,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被告赵莉红、第三人赵清,以现金方式出资,分别出资20万元、30万元; 2004年4月,银川长湖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根据银川市工商局工商档案反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清,注册资本400万元,公司注册时股东(发起人)为赵清、赵莉红,以货币方式出资,分别出资210万元、190万元。验资报告反映,该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于2004年4月7日缴存于中国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账号22513428099001)。2005年1月18日,银川长湖村工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长湖嘉禾科工贸有限公司,原股东赵清原有股份210万元,其中100万元股份转让给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赵莉红原有股份190万元,其中90万元转让给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清提供的银行进账单(贷方凭证)反映,2004年4月7日由第三人赵清个人账户转入银川长湖村工贸有限公司中行新城支行22513428099001账户资金总计400万元。第三人以此证明400万元出资全部是其个人出资。2000年4月,银川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根据银川市工商局工商档案反映,该公司于2000年5月9日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清,公司注册时股东(发起人)赵清、韩玉兰、赵财、王永红。2000年10月19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118万元,股东仍为赵清、韩玉兰、赵财、王永红。2003年7月,银川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银川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9月,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2118万元,原股东王永红将其所持2万元股份转让给韩玉兰,股东赵财将其所持部分股份10.245968万元转让给韩玉兰,该公司股东为赵清、韩玉兰、赵财,分别出资为1529.9099万68元、578.336万元、9.754032万元。2004年7月,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股东赵志刚、赵莉娟、赵莉红,原股东赵财将其所持股份9.754032万元转让给赵莉娟后退出,原股东韩玉兰将其所持股份508.32万元、70.016万元,分别转让给赵志刚、赵莉娟,股东赵清将其所持股份428.549968万元、508.32万元,分别转让给赵莉娟、赵莉红,公司变更后的股东为赵清、赵志刚、赵莉娟、赵莉红,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2006年8月,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再次进行调整,赵莉红持有股份508.32万元转让给赵清,赵莉娟持有股份508.32万元转让给赵志刚,公司变更后的股东为赵清、赵志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2004年3月,以赵莉红为投保人,第三人赵清为被告赵莉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办理了,“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并连续三年以转账方式付清共30万元,该保险的投保人为赵莉红,被保险人赵莉红,受益人为赵莉娟、赵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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