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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06号 (5)
一审王耀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333元、保全费5000元,赵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566元,二审王耀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333元、赵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合计106032元由王耀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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