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商终字第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商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马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锦,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亚民,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原电影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固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锦,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固原电影公司与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固原电影公司提供“固原电影娱乐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新月公司提供建房资金共同开发“电影娱乐城”,并约定了产权分配、违约责任、交工日期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新月公司资金不到位,双方解除合同并于2006年8月8日对前期新月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决算。2006年9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又签订了合作开发“电影娱乐城”的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开发电影娱乐城,并约定了产权分配方案、竣工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对原告与新月公司的合作项目,确定为已建未完工程,就建设的前期费用及已完工程价款等,达成以下约定:
1、乙方(原告)付给固原市人民会堂家属院房屋拆迁补偿款120万元由甲方(被告)全部承担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付给乙方。2、乙方前期单独取得的建设工程的手续费用及其它费用共155.67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全部承担并给乙方支付,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对双方双控账户中的捌拾万元保证金转到乙方账户抵顶乙方的前期费用,剩余款额在变更手续之后分三次付清。3、第三方新月公司的前期费用及已完工程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给乙方支付,包括(1)前期工程价款按预算中心决算计477万元;(2)前期费用及补偿176万元。
前三项合计被告欠原告928.67万元,被告先后支付现金2169705元,用房子折抵1030322元,合计3200027元,欠608.6673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了给新月公司还账,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499678元及2006年9月2日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未及时付款,致使新月公司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即:两审案件受理费143738元。
另查明:2007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银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本案原告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共同支付新月公司欠款5738013.70元,利息345571.90元及两审案件受理费143738元(宁夏高院维持银川中院的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新月公司所建基础工程(建设用地)交给被告;被告所欠原告前期工程款、前期费用等未全面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549967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要求,因双方合同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请求,双方在补充合同第一条第三项中已明确约定“第三方新月公司的前期费用及已完成工程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给乙方支付”共计653万元,说明原告欠新月公司的债务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再付给新月公司。由于被告未支付,从而造成新月公司起诉,致使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两审案件受理费的损失,这个损失是由于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造成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欠款5499678元。(二)由被告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损失143738元。(三)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0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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