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商终字第21号(3)
原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祥平公司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部分案件事实有误。(1)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富达公司与惠兴文之间签订的是承包协议,而非租赁协议。因为惠兴文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资质。(2)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3月富达公司的承包经营人惠兴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同祥平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吴祥平预付100万元启动资金用于惠兴文租赁经营期间所欠供电局电费。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富达公司承包经营人惠兴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祥平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后,祥平公司为了确保富达公司所需要的循环生产资金,富达公司提出将祥平公司预付的100万元资金支付到中卫市供电局作为生产的预付电费,祥平公司为了投入资金的安全,于2006年3月将100万元打入中卫市供电局的账户上。但该笔资金并未作为富达公司的预付电费,而是被中卫市供电局扣抵了富达公司2006年3月24日以前所欠电费100万元。这一事实由祥平公司在原审法院所举的富达公司出具的100万元收据两张、中卫市供电局出具的扣缴电费凭证四张、顺昌公司的证明一份予以证明。富达公司以“承诺书”抗辩该100万元由惠兴文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100万元应由富达公司返还给祥平公司。2、富达公司借65万元是从祥平公司财务上支取的,应还给公司。富达公司在张春生已经不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给其还款35万元,纯属个人行为,与祥平公司无关。 3、富达公司单方违约,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退还预付的租赁费、设备折旧费及保证金115万元。原审法院只支持60万元不当。4、祥平公司诉求的195万元损失费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不当。5、祥平公司要求富达公司返还已经垫付的105 000元罚款应当支持。6、祥平公司为富达公司垫付的12 004.9元税款和支付富达公司的氧气、乙炔等费用3 58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对该诉请原审法院已支持了其请求,祥平公司二审庭审中表示为此不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支持祥平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内容;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富达公司承担。
富达公司答辩称: 一、关于祥平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根据富达公司的要求,祥平公司将100万元预付款支付到中卫市供电局作为生产的预付电费,后被中卫市供电局扣抵了2006年3月份之前富达公司所欠的电费,至今富达公司对该款拒不返还。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祥平公司是2006年4月18日才成立的,而向中卫市供电局付款的时间是2006年3月23日,此时祥平公司尚未成立,如何能够给富达公司付款?可以说这100万元与祥平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支付到中卫市供电局100万元的款项是吴祥平个人支付给惠兴文的,与富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惠兴文在2005年7月就承包了富达公司的冶炼厂,吴祥平支付这100万元正是惠兴文承包富达公司冶炼厂期间,他与惠兴文是合作关系。有祥平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可以证实,同时从一审法院给惠兴文作的询问笔录中也可清楚地证实这100万元是惠兴文和吴祥平个人之间的约定,与富达公司无关;2007年6月14日吴祥平给富达公司的承诺书中亦明确表示,祥平公司与惠兴文、杜忠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富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关于祥平公司谈到富达公司给张春生返还35万元证据不足的问题。富达公司认为其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祥平公司在富达公司经理刘存福还钱之前并未告知其张春生已不是祥平公司的总经理,所以刘存福拿钱是从张春生那里拿的,还钱自然要还给张春生了。三、关于祥平公司谈到的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书》的请求更是不能成立。该协议书实际因祥平公司的违约已经解除。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第三条约定:“第一年度的租赁费在本协议订立时一次性付清。其余年度的租赁费、折旧费在第一年度缴付租赁费、折旧费的对应日前一个月交付。”但在合同履行完一年之后祥平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支付租赁费,按照协议第八条的约定,祥平公司逾期支付年度租金超过一个月的,富达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了慎重起见,富达公司2007年11月9日在《宁夏日报》上对祥平公司进行了通告,鉴于吴祥平没有任何回音,2007年12月3日富达公司与祥平公司签订了《退场协议》,该协议中明确了由于祥平公司的原因导致租赁协议无法履行,祥平公司自愿解除租赁合同,撤出富达公司厂区。至此,双方的合同由于祥平公司违约而解除。现在祥平公司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四、关于祥平公司提出的退还115万元租赁费、折旧费、保证金的问题,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富达公司只收到过祥平公司交付的租赁费、折旧费100万元,及30万元的保证金。祥平公司说在5月14日向富达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保证金,希望对方出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五、祥平公司提出赔偿19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因祥平公司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富达公司认为祥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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