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商终字第21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 656元由中宁祥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319元由中宁县富达实业有限公司即中宁县福和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玲
                        审 判 员 周爱芬
                        代理审判员 李凤英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