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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商终字第21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 656元由中宁祥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319元由中宁县富达实业有限公司即中宁县福和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玲
审 判 员 周爱芬
代理审判员 李凤英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总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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