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商终字第1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5元,由上诉人开江利华鸿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娟
代理审判员 张玉秋
代理审判员 张耀方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