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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9)宁民商终字第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商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邵世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何怀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雄,该公司特资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帆,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吴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天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新,被上诉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雄、白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机电产品订货合同》过程中提供燃气表的数量认定事实不清,新疆兴源建设集团公司和田分公司与新疆天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系两套人马一块牌子以及新疆兴源建设集团公司和田分公司付款与本案有无关联性的事实亦没有查清,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吴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1887元退回上诉人新疆天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吴爱玲
代理审判员 李凤英
代理审判员 吴 艳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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