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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31号 (2)

  宁夏康力铝型材市场3一10#商业网点的实际施工单位为原告,其中 3、4、5、8、9、10#展厅的钢结构安装施工由其他单位实施。2006 年 7 月 19 日、7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工程项目部分别发出对图纸设计的变更申请和完善施工用电的工程联系单,被告委派的工程师李进才及工程监理人员罗国红分别签收上述申请和联系单。2006 年 8 月 8 日宁夏康力铝型材市场 3、4、5、8、9、10#展厅的设计图纸以会审记录的形式确定,并由该工程设计单位、监理人员、原、被告分别在会审记录上盖章或签字;市场 6、7#楼设计图纸也以会审记录的形式确定,并分别由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盖章,但均未签署时间。2006 年 8 月 8 日被告工程部通知原告因特殊原因, 3、4、9、10#展厅施工暂停,8 月 9 日,被告工程部通知原告3、4、9、10#展厅恢复施工。2006 年 8 月 18 日贺兰县供电局通知被告因欠缴电费,决定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 12 时中止供电。2006 年 9 月 1 日原告完成了康力铝型材市场 7 #商网、3、9、10#展厅基础部分施工工作,在原告给贺兰县建筑质量监督检查站核验申请中被告所属工程部及监理部门均加盖了印章。2006 年 9 月,原告在给被告关于 5#展厅推延工期的报告中称自 9 月 12 日至 9 月 19 日由于钢结构预埋件造成推迟工期,2006 年 9 月 21 日监理部门人员罗国红在报告签字“由于停电同意延期壹天,其它延误由钢构施工单位承担”。 2006 年 9 月 22 日,王孝仁签“情况属实”。 2006 年 9 月 14 日,被告给监理部及各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称: "3、4、5、8、9、10#商网供暖取消、上述商网地梁底面原要求做30CM 中砂或粗砂暂时取消,改添素土、上述商网地面改为素土夯实、碾平,预留低于设计地坪20CM ,其他暂不做。” 2006 年 10 月 13 日,被告发出变更通知单称:6、7#楼卫生间墙面、地面,楼梯踏步及网点地面按毛墙、毛地做,楼梯栏杆不安装,卫生器具不安装,每户只安装水嘴一只等,展厅地坪暂时不做,房心回填土暂不回填,待公司方案定后安排。2006 年 10 月17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对 6、7#楼水暖电安装材料做调整,并对3、4、5、8、9、10#钢结构水电部分甩项。同日,被告还书面通知原告3、4、5、8、9、10#楼房心回填土、室内地坪及内外墙面层分项工程甩项。2006 年10月15日、20日,原告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要求被告对 6、7#楼门、窗;内外墙粉刷等给予答复,被告于 2006 年10月 24 日给原告发出变更通知对 6、7# 楼门、窗等进行变更。2006 年宁夏轻工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反映 6、7#楼消防设施应被告要求予以变更。2006 年11月 4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联系单对工程是否用地热采暖替代原设计、外墙是否做保温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门窗请尽快安装,以便工程顺利进行。监理部罗国红在联系单上签字。2006 年 11 月 14 日,由于天气变冷,原告提出计划于2006 年 11 月 15 日全部停工的报告,监理部门及被告所属工程部均同意停工,并签字盖章。2006 年11月 20 日,原告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要求被告对 6、7#楼在2007年 3 月 15 日开工前将外墙面的做法、地面垫层厚度以及地热做法中的防潮层、配电箱的购置,以书面形式通知, 以免造成误工损失。

  2007年3月27日工程复工。2007年3月27日,被告分别对3、4、5、8 、9、l0#商网,6、7#楼做出技术核定通知。2007 年 4 月 2 日,被告发出工程变更修改通知单 9 号、10 号,称原3 月 27 日技术核定均作废,并提出了对 6、7#楼, 3、 4、5、8、9、10#钢结构展厅的修改内容。 2007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对 6、7#网点 PE 箱配电技术要求、AL1电表箱配置技术要求、消防配置技术要求予以确定。

  2007年4月20日,原、被告就康力铝型材市场6、7#楼及 3、4、5、8、9、10#钢结构展厅的土方、地坪承包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地面做法、价款计算等做了约定,并约定开竣工日期自2007 年4月20日起至5月20日止,在付款方式中约定该工程整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资料后,付3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付清或用甲方建成的市场北侧7#商网(或西侧商网)按实际销售价抵顶。该补充协议中原告方代理人为汤建平。2007 年 4 月 26 日、5 月 19 日、5 月 23 日、6 月 4 日,被告先后通知原告对6、7#楼的卫生间,水、暖、电、消防安装,地坪做法等施工内容进行变更、修改;2007年6月6日、6月19日被告以工程变更修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原告对 3、4、5、8、9、10#网点水、电、消防的做法内容进行变更修改;6 月 21 日、7 月 15 日被告又分别对 10#网点,3、10#展厅工程消防、给排水施工内容进行补充修改。2007 年 6 月 18 日,贺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关于同意宁夏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3一5、8、9、10#展厅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2007年 5 月 28日宁夏建设咨询监理中心召开的监理例会记录中原告对被告在原告施工中资金不到位,被告的变更问题,导致现在好多方面都无法确定施工向监理单位进行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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