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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31号 (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 027元由宁夏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国华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泽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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