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雷,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真,男,满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略)。(系张晓雷之子)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云龙,男,回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勇,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雷、张雨真为与马云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晓雷、张雨真的委托代理人王磊、马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存档的公司设立申请书载明:2005年5月25日,银川市八亿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亿时空公司)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马云龙,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八亿时空公司发起人为马云龙,出资20万元,占出资比例66.67%,股东魏秋江,出资10万元,占出资比例为33.33%。马云龙为八亿时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魏秋江为八亿时空公司监事会成员。八亿时空公司章程也载明了上述情况,并有马云龙、魏秋江出具的任职书佐证。马云龙、魏秋江于2006年5月25日形成会议纪要,载明:2006年5月25日,八亿时空公司全体股东会议选举马云龙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魏秋江为公司监事。马云龙、魏秋江委托白亮办理八亿时空公司注册手续。2006年8月15日、2006年8月25日,自治区文化厅、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银川市兴庆区卫生局先后向八亿时空公司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均载明八亿时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云龙。2006年8月16日,魏秋江、张雨真给马云龙出具出资证明,载明收到股东马云龙股金十五万元(原审被告辩称该股金是马云龙在宁夏森浦照明电器公司简称森浦公司的股金)。2006年5月19日,森浦公司财务人员叶晓娟出具收据,载明:“今借到银川迦南商贸有限公司现金(用于银川八亿时空公司验资款)三十万元。”2006年1月1日,张雨真出具委托书载明:“本人张雨真系森浦公司股东,本人授权张晓雷参与森浦公司经营管理,张晓雷所从事的一切经营行为和签署的文件,均对本人有效,其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2006年6月4日,张雨真、马云龙、魏秋江三人签字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书》,载明:“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协商同意,投资设立八亿时空公司,投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按股东会比例为准。股东会推举马云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筹建和运营管理。股东推举并任命张雨真为公司监事、财务总监、负责监察财务工作。”2006年8月16日,马云龙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晓雷人民币现金十万元,此款用于股金入股。”(也是森浦公司的股金)。森浦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八亿时空公司系森浦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出于种种考虑,马云龙、魏秋江作为挂名股东。森浦公司(2007)06号文件载明:调马云龙回森浦公司工作,八亿时空公司由张晓雷全权负责。但马云龙不认可森浦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森浦公司(2007)06号文件。证人叶晓娟、魏秋江出庭作证,证明八亿时空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于森浦公司,并非马云龙、魏秋江个人出资设立。马云龙不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八亿时空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许可证中,均明确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马云龙,公司股东为马云龙、魏秋江。可以认定马云龙、魏秋江为八亿时空公司股东,马云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雨真、张晓雷侵害马云龙公司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权益的事实存在,张雨真、张晓雷应停止侵害马云龙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的行为。马云龙不能证实张雨真、张晓雷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马云龙要求张雨真、张晓雷赔偿其50万元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对马云龙请求判决张雨真、张晓雷不具有股东权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张晓雷、张雨真停止妨碍马云龙行使八亿时空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行为;二、驳回马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晓雷、张雨真上诉称,银川八亿时空网络公司系宁夏森浦照明电器公司投资开办,为规避风险,公司决定以森浦公司股东个人身份登记,但实际出资系森浦公司。森浦公司股东马云龙、魏秋江没有投资。原判张晓雷系森浦公司股东张雨真委托人,其行为代表森浦公司或张雨真,其行为均与其个人无关。原判仅根据工商登记认定马云龙系八亿时空股东不当,当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时应分清挂名股东和实际投资人的事实,据实认定。森浦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决定八亿时空公司的负责人,不属于法院调整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混淆了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和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的区别,原判认定侵权的事实错误,张晓雷、张雨真的行为均代表森浦公司,森浦公司撤换八亿时空公司负责人不属于侵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