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21号 (2)
二审中,马云龙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三份。证据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证据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该两份判决证明:经法院判决确定马云龙为八亿时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两次诉讼活动中,张晓雷均以马云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进行公司对外民事活动。马云龙如果是被合法撤换,无需在诉讼中继续使用马云龙名义;证据三、森浦公司工商档案。证明马云龙和魏秋江是森浦公司合法股东,该公司的前身是银川迦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公司),森浦公司没有对外投资设立其他公司。
张晓雷、张雨真提交5份证据,证据一、股东协议书。证据二、协议书备忘录。证据三、迦南公司股东决定书。证据四、股东出资证明。证据五、调查笔录。共同证明:1、迦南公司系宋玉军、魏秋江出资设立。2、迦南公司增资时,公司股东变更为张雨真、魏秋江、马云龙。其股资分别为50万、30万、15万。3、张雨真出资时未成年,在迦南公司变更登记时没有将张雨真登记为股东,张雨真成为隐名股东。同时,张晓雷、张雨真还申请证人魏秋江出庭做证。对证据五调查笔录进行当庭质询。证人证明该调查笔录内容属实。证实实名股东情况、挂名股东情况属实。
马云龙提交的证据以及张晓雷、张雨真提交的证据一、五均不是新证据,在原审已经提交。
对张晓雷、张雨真提交的证据二《协议书备忘录》、证据三《迦南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证据四《股东出资证明》。马云龙质证认为,该三份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不予质证。经审核,该三份证据是对迦南公司股东情况以及股比情况的证明,也是与魏秋江证人证言的印证证据,也是与《股东协议书》同一天由张雨真、魏秋江、马云龙签署的,《股东协议书》为马云龙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八亿时空公司有股份,而该三份证据印证了《股东协议书》是森浦公司股东的文件。但作为新的证据提交已经失权,被上诉人不予质证合法。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马云龙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张晓雷、张雨真立即停止侵犯其权益的非法行为;2、判令二被告因侵占原告权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二被告不享有八亿时空公司的股东权益;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马云龙是否享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权益;2、张晓雷、张雨真是否具有非法侵权行为,是否给马云龙造成了经济损失;3、张晓雷、张雨真是否享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权益。
本院认为,(一)关于马云龙是否享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权益的问题。现有证据表明,马云龙的股东身份登记在八亿时空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之中,但没有马云龙实际出资的证据,有八亿时空公司是森浦公司实际出资,以马云龙、魏秋江个人名义注册的证据,八亿时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是森浦公司。马云龙和魏秋江仅是挂名股东或可称为“显名股东”。工商登记的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在公司内部股东权纠纷中,当以尽可能的尊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名实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股东会议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根据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推定出公司股东间关于股权的意思表示,工商登记仅是证据之一。马云龙作为原审原告,其主张享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权益,应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但马云龙除工商登记档案外,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八亿时空公司合法股东身份,核心是没有证据证明其足额缴纳了工商登记确认的注册资本金,八亿时空公司也没有给其出具出资证明或公司财务收据,八亿时空公司也没有建立公司股东花名册。原审被告张晓雷、张雨真的抗辩证据证明,八亿时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森浦公司,并非自然人出资设立,马云龙、魏秋江仅是股东会决议任用的八亿时空公司的挂名股东。因此,马云龙主张其享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权益证据不足。张晓雷、张雨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马云龙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马云龙主张其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其主张损失的证据不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确认张晓雷、张雨真不具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身份的问题。张晓雷、张雨真在抗辩时认可其不具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身份,本院予以确认;(四)关于原判张晓雷、张雨真停止妨碍马云龙行使对八亿时空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行为的判决。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命、公司经理人员的聘用及权利的行使,系公司法人内部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范畴,由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等内部自理文件行使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畴,原判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由于马云龙主张其为八亿时空公司合法股东身份的证据不足,应确认马云龙不具有八亿时空公司股东权益,上诉人张晓雷、张雨真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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