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21号 (3)
一、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云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8900元由马云龙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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