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太阳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魏文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志斌、周学全,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李正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柱,该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永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太阳神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太阳神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石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8)银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阳神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卢志斌、周学全,被上诉人石化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柱、史永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石化建公司承建太阳神大酒店工程,承包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暖、电气、给水、排水。开工日期为2002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10月20日,合同价款为16 356 561元。之后双方又签订《合同书》,约定工程造价:石化建公司承包施工的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造价暂定为1 400万元,以工程实际结算造价为准;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签订当日,石化建公司应向太阳神大酒店支付200万元作为石化建公司承包施工本项目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太阳神大酒店将根据石化建公司履约情况,在石化建公司完成本项目工程后返还,最迟不超过2002年12月份。合同签订后,石化建公司于2002年5月分4笔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划入太阳神大酒店帐户。实际开工日期2002年7月5日,2004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2007年12月10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总值为12 027 353.45元。太阳神大酒店实际支付11 875 892.80元,尚欠石化建公司151 460.65元未付。施工许可证于2002年12月10日补办。太阳神大酒店于2003年6月将最后一份施工图纸交于石化建公司。部分外墙面砖由太阳神大酒店于2003年5月提供。石化建公司至今向太阳神大酒店提供了5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石化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太阳神大酒店支付工程款406 155.65元及利息486 550.72元;支付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754 356.73元。太阳神大酒店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石化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200万元;判令石化建公司提供已支付工程款7 027 353.45元的税务发票。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石化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审核立案通知单》、收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图纸、会审纪要,太阳神大酒店提交的催告函、会议纪要、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付款明细等予以佐证,且经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2008年5月13日,石化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太阳神大酒店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付款办法等作了约定。之后,双方又签订合同,约定:1、工程造价暂定为1 400万元,以实际结算造价为准。2、合同签订后石化建公司向太阳神大酒店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太阳神大酒店在完成工程施工后返还。石化建公司于2002年分4笔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划入太阳神大酒店帐户。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双方决算总值为12 027 353.45元,太阳神大酒店陆续付款11 621 197.80元(包括消费卡顶帐),尚有406 155.65元工程款太阳神大酒店未付。经多次催要工程余款和200万元保证金,太阳神大酒店拒付。石化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太阳神大酒店支付工程款406 155.65元及利息486 550.72元。2、太阳神大酒店支付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754 356.73元。
太阳神大酒店答辩称:对工程造价款无异议,对未付工程款数额有异议,太阳神大酒店实欠工程款76 807.65元,太阳神大酒店未付款是石化建公司只提供了5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部分工程未过保修期,太阳神大酒店按约定扣留部分保修金。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太阳神大酒店不承担利息。石化建公司未按期完工,故太阳神大酒店不返还保证金。
太阳神大酒店反诉称:2002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太阳神大酒店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002年5月28日开工,2002年10月20日竣工,总工期为146天;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石化建公司应向太阳神大酒店支付2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石化建公司应按合同进度和质量完成本项目工程,如有违反,太阳神大酒店有权没收石化建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以补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石化建公司施工人力不足,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工期滞后,太阳神大酒店多次通过工程例会及书面通知要求石化建公司进行整改,并致函石化建公司要求其予以答复,但石化建公司每次承诺的阶段工期均不能如期完成,导致石化建公司承包的土建工程工期拖延至2003年11月完工,延误工期一年,石化建公司致使工期延误,导致开业延误一年,期间,太阳神大酒店支出工资、办公费用、银行利息等共计486.68万元。结合太阳神大酒店在2003年12月开业后第一年获得利润749.2万元的实际情况,太阳神大酒店迟延开业一年损失远大于200万元。根据约定,石化建公司如未按进度完成扩建工程,愿以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补偿太阳神大酒店的损失。石化建公司延误工期,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1、石化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200万元。2、石化建公司提供已支付工程款7 027 353.45元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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