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终字第18号(2)
石化建公司反诉答辩称:太阳神大酒店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工期延误是太阳神大酒店不能及时提供图纸,石化建公司于2003年7月才收到最后一笔施工图纸。太阳神大酒店未及时提供外墙面砖,至2003年8月部分外墙面砖未到,施工前太阳神大酒店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直到2002年10月才办理。太阳神大酒店提出延误工期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太阳神大酒店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工程于2004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07年12月10日确定工程价款为12 027 353.45元,太阳神大酒店已支付工程款11 875 892.80元,尚欠石化建公司151 460.65元应予支付,并应承担该款银行利息,利息应自2007年12月10日确定工程价款后开始计算。关于太阳神大酒店反诉提出的工程款税务发票,石化建公司向太阳神大酒店出具了500万元工程款发票,太阳神大酒店支付工程款,出具发票是石化建公司的应尽义务,石化建公司应按照太阳神大酒店实际支付工程款数额向太阳神大酒店出具相应数额的发票。太阳神大酒店辩称要求石化建公司承担屋面防水部分尚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费,因太阳神大酒店未向法庭提供石化建公司工程中屋面防水部分的工程造价,故对屋面防水部分的保修费无法确定。关于石化建公司请求要求太阳神大酒店返还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及太阳神大酒店反诉要求石化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200万元,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2年7月5日,至2004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太阳神大酒店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施工材料,对石化建公司的工期延误,太阳神大酒店当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直到石化建公司起诉后太阳神大酒店反诉要求石化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200万元,对此应认为太阳神大酒店对石化建公司当时延误工期的默认。故对石化建公司要求太阳神大酒店返还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太阳神大酒店承担200万元保证金利息的请求应由太阳神大酒店从2004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后开始承担。对太阳神大酒店反诉要求石化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200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太阳神大酒店支付石化建公司工程款151 460.65元并承担该款银行利息(利息自2007年12月11日至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太阳神大酒店返还石化建公司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该款银行利息(利息自2004年11月16日自至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石化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太阳神大酒店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6 137元,由石化建公司负担6 137元,太阳神大酒店负担3万元,反诉费11 400元由太阳神大酒店负担。
太阳神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石化建公司向太阳神大酒店提供已支付工程款7 027 353.45元的税务发票。3、判令石化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200万元。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太阳神大酒店应付工程款12 027 353.45元,截止2008年5月31日已付11 935 892.8元(包括直接给付和扣除消费支出),尚欠石化建公司工程款91 460.65元。石化建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太阳神大酒店还欠煤款6万元,太阳神大酒店不认可,应另案起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开工日期为2002年5月28日;2002年7月1日工地例会纪要记载,7月5日前已开工。太阳神大酒店于2003年6月将最后一份图纸交石化建公司,是因石化建公司才完成上一工序,需要下一工序图纸才交付图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施工各阶段出图情况,不存在晚交图纸问题。石化建公司施工至2003年6月完成土建工程,具备贴外墙面砖条件,太阳神大酒店及时购进墙面砖。太阳神大酒店的多份证据证明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亦多次提到太阳神大酒店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太阳神大酒店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对延误工期的责任追究,一审认定太阳神大酒店默认延误工期是主观臆断。二、太阳神大酒店不应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工程结算报告为2007年11月1日出具,发包人收到日期为2007年12月10日。按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即2008年1月8日前,太阳神大酒店已支付部分余款,仅欠91 460.65元未付。至今太阳神大酒店仅收到石化建公司开具的500万元发票,已付工程款尚欠发票未开,太阳神大酒店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欠款,不应支付欠款利息。三、石化建公司应向太阳神大酒店提供已付和待付工程款税务发票。四、石化建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2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石化建公司未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工期延误,导致开业延期一年,太阳神大酒店的损失远大于200万元。根据约定,石化建公司如未按进度完成扩建工程,愿意以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补偿太阳神大酒店的损失。石化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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