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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宁民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
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志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兰县西区供暖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学义,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区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贺兰县西区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兰西区供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区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兆铎、沈志华,被上诉人贺兰西区供暖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峰、杨学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5月20日,原告出具投标文件;以3846279元的标价承包贺兰县供暖有限公司热源厂工程的施工和保修。工程范围是锅炉间、辅助间、控制间、更衣室、卫生间、烟囱等。2003年6月9日,原告以3846279元中标,中标范围是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同日,贺兰县公证处出具(2003)贺证字第1214号公证书,证明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2003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贺兰县西区供热站土建工程,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是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开工日期是2003年6月9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为3846279元。被告如不按时支付工程余款,应承担未付款每天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2005年7月12日,在贺兰县审计局监督下烟囱工程进行结算,决算价461880元。李平在施工单位栏签字。2005年8月18日,被告函告原告:“你单位给我公司承建的锅炉房土建工程,已拖几年未完工,请在2005年8月20日前来我公司商谈善后工程收尾事宜并办理工程结算交工手续。如不来人,我公司将另行安排,后果由贵公司自负。”原告答复被告:“通知收到。请贵方履行工程合同,无需指责。双方八月二十日前谈事同意,应尊重乙方。请甲方八月十九日先来我司,就有关问题进行商谈,否则后果自负。”2005年10月18日,在贺兰县审计局监督下,贺兰县西区供热站土建工程进行结算,决算价3641328.8元。沈治华在施工单位栏签字。被告陆续支付原告2261739.1元。被告将烟囱款陆续支付给李平。2006年4月25日,被告在《银川晚报》刊登公告,内容是:贺兰县西区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荣广,你已于2006年3月21日离开公司长达35天,导致公司主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现由公司监事提议,于2006年5月8日召开公司全体股东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请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荣广在规定之日按时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如不能按时参加股东会议,视为放弃权利。2006年5月8日,被告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1、鉴于公司执行董事高荣广擅自离开公司,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东会一致决议,由公司股东、监事、副总经理刘建立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自2006年5月8日起高荣广所签署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和对外合同、协议书等如无加盖公司印章一律无效。2、公司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注入注册资本,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由股东筹措作为公司债务由公司偿还。3、由于债权人上访、围堵公司,使无法正常经营应尽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调处理,以保证今冬正常供暖。2006年5月10日,被告向贺兰县建设与环保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内容是:贺兰县建设与环保局,由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荣广从2005年3月20日至今不来公司上班且无正当理由,致使我公司业务无法开展,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也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冬季正常供暖,现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刘建立,请求县建设与环保局同工商局协调办理。2006年5月2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出具[2006]27号《关于西区供暖公司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决定:1、由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西区供暖公司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选举新的法人。2、新的法人必须按时筹集700万元资金,确保冬季供暖的正常运行。3、新的法人按照西区供暖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协调各股东及时足额补交实收资本,确保公司正常运转。4、财政、审计部门即日起调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西区供暖公司,对各类债权债务进行调查核实。5、工商部门按照公司管理章程,依法对西区供暖公司相关手续给予办理。2006年9月26日,高荣广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债权人代表沈治华代表高荣广对被告公司进行全权管理,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以保证贺兰县西区的冬季取暖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0月27日,贺兰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出具[2006]1号《关于西区供暖公司有关债权债务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12月4日,被告以房屋抵顶原告工程款570300元。2006年12月12日,被告向贺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工商局对被告2003年至2006年的实收资本,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审计,作出最终的审计报告。沈志华在委托书上签名。2006年12月14日,贺兰县工商局委托银川安可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沈志华在委托书上签名。2006年12月12日,被告在《宁夏日报》刊登公告:“高荣广,贺兰县西区供暖有限公司由监事提议,定于2006年12月28日上午在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①选举新的执行董事、监事;②对公司设立至2006年底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额进行审查,决议股权的分配;对实收资本和垫付资金予以确认和说明;③审议公司财务收支及年检事宜;④决议公司债权债务清理事项。望准时参加会议,如不按时参加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权利。”2006年2月28日,被告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决议:1、依据审计结果,高荣广对公司资本投入为零,对公司负债995495.08元,已无法偿还,不在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2、股东会选举刘建立为公司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霞为公司监事。3、依据本次股东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章程》修正案另行下达,作为公司变更登记的依据。4、股东会委托高峰为代理人向贺兰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有关手续。2007年1月5日,银川安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07)第001号审计报告,沈志华在审计报告上签字。2007年7月18日,贺兰县工商局在 《法治新报》刊登公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建立,注册资本金为33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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