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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5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宁民终字第1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符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文,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小平,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维同,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符东辉,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略)。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崔小平、原审被告符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审被告符东辉、源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文、被上诉人崔小平的委托代理人牛维同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9月30日,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崔小平油款 160 万元整。担保人符东辉。借款人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0日,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崔小平现金340万元,担保人符东辉,借款人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欠条和借条上加盖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担保人处为符东辉亲笔签名。2 007年11月6日13点12分被告符东辉给原告崔小平发手机短信,内容为:“小平,你好,合作近两年,对你的业务尽心尽力,这五佰万我和你算好十二月底结包抱费用,你想提前用资金我们尽快安排,也可以转硅铁厂,不用太费心,这边够乱了,你刚收了钱高兴几天再和我说,正和李总说事呢!”2007 年 11 月 15 日,原告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11 月19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雍金山变更为符东辉。符东辉因涉嫌刑事案件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欠条及公证书可以证明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500万元。原告要求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偿还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东辉在借条和欠条担保人栏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符东辉对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对其不存在借款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500万元。二、符东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46 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源瑞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认定由上诉人偿还给被上诉人340 万元借款没有事实依据,160万元油品欠款更无事实依据。

  崔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当庭答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形成的基础就是两张借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本案中涉及的160万元款项因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源瑞公司及符东辉合同诈骗案有关联,故对该160万元待所涉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

  对本案中涉及的另一笔340万元,本院查明2007年10月10日,源瑞公司出具借条“今借到崔小平现金340万元,担保人符东辉,借款人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条上加盖源瑞公司公章,担保人处为符东辉亲笔签名。源瑞公司在二审中提供自行书写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还款记录4页,用以证明其与崔小平之间的340万元款项已结清。崔小平经质证认为该还款记录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且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还款记录系源瑞公司自行书写,没有崔小平签字,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崔小平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源瑞公司借崔小平340万元的事实存在。源瑞公司应承担偿还崔小平借款340万元的责任。源瑞公司以其与崔小平之间的340万元款项已结清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其上诉称已偿还崔小平340 万元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符东辉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符东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崔小平要求符东辉对34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中500万元标的涉及两笔款项,其中160万元欠款因与另一刑事案件有关联中止诉讼,340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故依照该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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