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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08号 (2)

  三、由高永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高永东负担,高永红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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