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终字第108号 (2)

  三、由高永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高永东负担,高永红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虎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