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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8)宁民申字第1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申字第1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立军,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加力,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建平,女,汉族,1954年4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月梅,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再审申请人张立军、王加力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吴建平、王月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立军、王加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利芬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泽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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