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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9)宁民申字第3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申字第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祥,男,1953 年2 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生态工程学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尚君,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少琴,女,1954 年6 月25 日出生,汉族,宁夏生态工程学校教师,张玉祥之妻,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市海之门宾馆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郑梅兰,该公司董事长。
张玉祥、朱少琴与银川海之门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门水疗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银民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18日,张玉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祥、朱少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既然认定海之门水疗所服务存在瑕疵,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应是赔偿而不是补偿。二审认定张峻系氯氮平中毒死亡,这一事实尚不确定,对死亡原因公安机关仅以“同意以上结论,不同意解剖就认定氯氮平中毒死亡”显属草率。即使是氯氮平中毒,该氯氮平也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同时,被申请人不积极抢救是张峻死亡的另一原因。
海之门水疗所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2007 年7 月14日下午,二原告之次子张峻到海之门水疗所洗浴,当晚,张峻在该会所登记了标准间。张峻先后接受搓、敲背、保健按摩、按腿、足疗等服务,并消费红茶一瓶、茉莉清茶两瓶、雪花特制啤酒一瓶。次日上午11 时,海之门水疗养生会所服务人员敲门不应,随即打开房门,发现张峻躺倒在地,口吐白沫、浑身抽搐,后将张峻抬到楼下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协助120 工作人员将张峻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张峻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15 日下午2 点15 分死亡。张峻的死亡原因是在张峻父母不同意解剖的情况下,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确定为氯氮平中毒。
申请人称不同意解剖就认定氯氮平中毒死亡显属草率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公安机关是现场提取死者呕吐物后经常见毒物分析:检出氯氮平。在征求家属对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鉴定时,申请人不同意。同时提出氯氮平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及被申请人不积极抢救和有破坏现场的事实没有证据。
本院认为,张玉祥之子到被申请人处消费并留宿该会,发生意外,原判认定海之门水疗所服务存在瑕疵,产生了严重后果,应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但张玉祥要求海之门宾馆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实体得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祥、朱少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玉琦
审 判 员 张建业
代理审判员 田文忠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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