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国寿,男,生于1955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晏超之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顺玲,女,生于1967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晏超的之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宝平,曾用名尤平,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回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6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绍俊,曾用名马少军,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回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6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宝平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马绍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尤宝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国寿、陈顺玲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尤宝平与被害人晏超等人在吴忠市利通区新区明珠路“心怡阁”酒吧为朋友丁少荣过生日时,因喝酒与周波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晏超拉架过程中将尤宝平按倒在沙发拐角处。被告人尤宝平为了挣扎摆脱晏超,便从其裤腰间钥匙环上取下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向晏超胸腹部捅划两刀后逃离现场,晏超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晏超系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8月1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尤宝平、马绍俊伙同马平、王兵(均外逃)从吴忠市利通区迎宾大街卡卡都慢摇吧喝酒出来,被告人马绍俊酒后无辜殴打卡卡都的工作人员韩三毛,其哥韩留仁上前拉架时被被告人尤宝平与马平、王兵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尤宝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韩留仁说:“如果再动手的话就用刀子捅你”,韩留仁听后再未反抗,被告人马绍俊乘机向韩留仁面部重击一拳致其倒地。经医院诊断,韩留仁被打造成鼻骨骨折,法医鉴定其伤情系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综合证实:
(一)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破获的经过。
2.被害人晏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晏超系心赃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证实尤宝平指认了凶器藏匿地点,并证实公安机关勘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作案现场与尢宝平指认犯罪现场一致。
4.鉴定书,证实从吴忠市利通区“心怡阁”酒吧提取的一楼大厅西墙水壶边红色斑迹、一楼到二楼楼梯北侧墙面上红色斑迹、一楼大门南侧3米处地面方砖上红色斑迹、一楼大门西扇门上红色斑迹、匕首上红色班迹均显见人血,上述血迹来源于尤宝平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5.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青铜峡镇鑫煜招待所104房间后窗外侧窗台上提取到尤宝平放置的黑色折叠刀一把,并依法扣押。
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马云在听说尤宝平捅人后,将急于出逃的尤宝平带至青铜峡镇鑫煜招待所入住,后向利通区公安局告知了招待所的地址,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尤宝平,希望给尤宝平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宝平即被抓获。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涛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尤宝平。
8.光碟一张,证实作案现场的概貌。
9.证人余辉的证言,证实因喝酒周波与他、马军和尤宝平发生了争执并打了起来,他们被周围的人拉开后。他看见尤宝平扑着要打周波,晏超就挡在周波的前面把二个人往开拉,晏超把尤宝平按在沙发上,尤宝平让晏超滚开,晏超与尤宝平骂了起来,然后尤宝平就把晏超的脖子搂住要把晏超往倒拌,晏超不让尤宝平起来,这时丁少荣让他和马学军先走,他俩就下楼了,刚到楼下,尤宝平也下楼了,并给他和马学军说把晏超捅了。并证实在鑫煜招待所,尤宝平洗了捅晏超的匕首,让吴丹洗了带血的衣服。
10.证人马学军的证言,证实看见周波打了尤宝平两拳,晏超就把尤宝平围到包间的西北角沙发上把尤宝平压在身子底下打尤宝平,尤宝平让下来晏超不下来,之后他与余辉下楼了,随后尤宝平也下楼了,在楼下听尤宝平说用刀捅了晏超,并证实在鑫煜招待所看见尤宝平拿出捅晏超的匕首,匕首上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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