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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97号(2)

  7.证人马金秀证言,证实案发时她在现场看见马永林、马永龙、杨有忠、杨有云、杨俊仁各拿一把铁锹,双方拿着铁锹抡着砍,杨有成拿刀子朝马永德背部戳了一刀,又朝马学财的肚子戳了一刀,又到马学福跟前戳了两三下,马学福就跌倒了的事实。

  8.证人马桂兰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她在现场看到杨有成捎的两根钢管被马学福拿走,具体谁打谁我没看清楚,仅看见杨有成拿一把刀子的事实。

  9.证人纪晓霞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她在现场看到杨俊仁拿铁锹朝马永德后脑勺上拍了一下,杨有忠拿刀朝马永德身上戳了一刀,杨有忠、杨有成、杨有军拿刀把马学福戳倒,杨有成拿刀戳了马永礼胳膊一刀的事实。

  10.证人余志忠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在现场看到马永德和杨有忠抓在一起,杨有成到马永德身边,马永德就倒下了,后背往出喷血,杨有成手里拿什么东西他没看清楚,后来马学福手里拿着一根钢管也跌倒了,说自己是被杨有成用刀子戳了的事实。

  11.证人马永贵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在现场看到杨有成朝马永德背部戳了一刀,杨俊仁用铁锹朝马永德头部后脑勺拍了一板子,马永礼被杨有成朝左胳膊上戳一刀,马永礼就朝后跌倒了,杨有成又扑过来用刀子戳马永礼,被马永礼一脚蹬开了,他过去打杨有成,杨有成用刀子戳他,他一闪躲只是把裤子捅破了,他调头跑时捡起一把锹转身朝杨有成头部砍了一锹头,杨有忠朝马永明腹部戳了一刀,杨有成从后腰上一刀,马永明当场就跌倒了的事实。

  12.证人马永福证言,证实案发时,他用斧头背朝杨有云头上、背部打了几下,杨有成拿刀从马永礼右胳膊上戳了一下,马永贵从地上拾了一把铁锹,从杨有成脖子上砍了一下,杨有忠从马永明肚子上戳了一刀子,马永刚从杨有忠的肩膀上砍了一铁锹的事实。

  13.证人马占华证言,证实杨有成拿刀戳马学财的事实。

  14.证人马永龙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在现场看到杨俊仁从后面朝马永德头上一铁锹的事实。

  15.证人马永刚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在现场捡起铁锹朝杨有忠后背上打了一锹背,杨有忠和杨有成就跑了的事实。

  16.证人尹长兰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她在到现场时已经打完了,马学福在地上躺着的事实。

  17.证人杨桂兰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看见杨有成拿刀戳马永德的事实。

  18.证人马进亮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傍晚他与杨有云给杨有忠到高崖卫生所看腿并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经过。

  19.证人杨如贵证言,证实案发时马永福拿的砍斧,马永贵拿的菜刀,杨有忠、杨俊仁、马学福、马永龙都拿的铁锹,怎么打的没看清,打完架后杨有成身上几处被砍伤了,杨有成给张月兰说刀子在大立柜下面,张月兰因为害怕就用水洗了刀子,用火烧了刀把子后把刀子藏到牛棚了的事实。

  20.证人杨如秀证言,证实案发时马永福朝他左胳膊上臂、左大腿根外侧各砍了一砍斧,当时马学福和他的二儿子、杨有忠、杨俊仁都拿的铁锹,杨有成拿一根钢管,马永贵拿一把菜刀的事实。

  21.证人杨有科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到现场的马家、杨家人均参与打架的事实。

  22.海原县公安局海公(刑)勘【2008】05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客观情况。

  2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公物证鉴字【2008】091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及被害人血样提取笔录。证实现场提取的人血分别来源于马永德、马永礼、杨有成、马学福、马永明。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尸鉴字【2008】10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马学福系锐器(如单刃刀类)刺击左腋下后侧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活鉴字【2008】23号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马永明损伤系重伤。

  2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09】医鉴字第023号医学重新鉴定书。证实马永德左侧颞顶部为重伤,左背部刀刺伤为轻伤。

  2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09】医鉴字第025号医学重新鉴定书。证实马永林之伤为轻伤。

  28.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09】医鉴字第024号医学重新鉴定书。证实马学财之伤为轻伤。

  29.单刃刀一把、刀鞘一个、钢管二根及海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经被告人杨有成当庭辨认,该单刃刀就是其作案的凶器,刀鞘就是该单刃刀上的刀鞘,钢管二根是其带到案发现场的钢管。

  30.海原县公安局调取的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有忠在案发当时与杨有成的通话记录,与杨有忠、杨有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31.海原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对张月兰毁坏的单刃刀无法提取血迹、指纹等痕迹。

  32.情况说明及证人冯少迪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接到报警,高崖派出所民警在赶赴现场的路上,在高崖中学门口附近遇到三人骑摩托从对面驶来,因形迹可疑便将摩托车挡住,询问三人的身份,有二人就是杨有忠、杨有云,随后即被民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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