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97号(3)
33. 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经杨有成辨认,指认确定7号刀具即是其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刀具,3号是其刀上的刀鞘。
3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月兰在见证人见证下分别对刀具照片、刀鞘照片进行辨认,确认7号就是杨有成携带、张月兰所交的刀,3号是杨有成携带的刀上的刀鞘。
35.被告人杨有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杨有忠打电话说杨俊仁被马学福打了,他就从家中灶台上拿了一把刀子装在上衣内口袋里,又去车棚将两根钢管压在摩托车座垫下,骑车到了现场,马学福从后面乘他不注意将他手中的钢管夺走,后来他从上衣内口袋里用右手掏出刀子,左手拔去刀鞘,用刀子在马永德的左肋处戳了几刀,马永德就躺在地上,他又顺手朝马永德的腹部戳了一刀,他看见马学福在油葵地里正背对他打人,就跑过去从马学福背部戳了一刀,马学福一转身他又从左侧面戳了几刀,马永龙跑过来,他又戳了马永龙一刀,他又向马永礼戳了几刀后又跑,在跑时又遇见马永明,用刀子朝马永明腹部戳了两刀子,马永明躺在地上,这时马学财拿着一把铁锹向他扑来,用刀子戳了马学财两刀。他跑回家后中将戳人的刀子放在自家北房内的综合柜下。第二天他悄悄告诉张月兰戳人的刀子放在家中北房的综合柜下的事实。
36.被告人杨有忠供述,证实案发原因及在现场他看到杨有成拿一根钢管,后来他和马永德扯打,马永德被马永龙失手朝头上拍了一铁锨,杨有成朝马永德背部戳了一刀,杨有成从后面过去用刀子戳了马学福几刀,马学财朝他头上打了一钢管他就晕过去了,后被派出所民警控制了的事实。
37.被告人杨有云供述,证明案发原因及当时现场马家与杨家打架的经过、杨有成拿刀戳马永明的事实。
38.被告人张月兰供述,证实其在明知杨有成持刀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毁坏杨有成作案时所用单刃刀的事实。
3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张月兰以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有忠、杨有云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打电话约集被告人杨有成到场,在与被害人相互殴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主观上均有共同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伤害行为,致本案被害人一死四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月兰明知被告人杨有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毁灭罪证,意图使之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有成持刀直接捅刺本案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有忠约集被告人杨有成参与械斗、被告人杨有云亦参与械斗,对被告人杨有成实施犯罪起到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有成直接造成本案被害人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激化负有责任,三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有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有忠、杨有云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杨有忠、杨有云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有云与被告人杨有忠虽同为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杨有忠。根据被告人杨有云、张月兰认罪态度、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缓刑适用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支持,但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有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有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月兰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赔偿尹长兰15000元(已付),赔偿马永明4500元,马永德3600元,马学财3450元,马永林345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马永明、马永德、马学财、马永林的上诉理由是:应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213459.72元民事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故意伤害罪、张月兰犯包庇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马永明、马永德、马学财、马永林的上诉理由,经查,三被告人确没有能力再进行民事赔偿,但三被告人父亲在二审期间又拿来了凑借的一万元现金,表示代为赔偿。故对其上诉理由可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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