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132号
原公诉机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国雄,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小学文化,长庆石油公司物探处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害人詹继伟之父。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聪秀,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县人,初中文化,银川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詹继伟之母。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缪辉,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银川方圆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计,住(略)。系被害人詹继伟之妻。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旭东,男,200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系被害人詹继伟之子。
法定代理人缪辉,系詹旭东之母。
原审被告人高国柱,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银川市人,无业,住(略)。2007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09年3月8日该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国柱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国雄、曹聪秀、缪辉、詹旭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国雄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7月4日晚11时许,被害人詹继伟和翟晓辉、王鹏飞因向刘国强(已判刑)、刘国栋兄弟二人索要欠款,同刘国栋一起到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增社巷4-3-302室楼下巷口处,刘国栋给其哥哥刘国强打电话,让其下楼同翟晓辉等人商量还款之事。刘国强接到电话问清刘国栋所处位置,打电话指使被告人高国柱、胡小宾(在逃)让把翟晓辉、詹继伟、王鹏飞赶走。后胡小宾又纠集赵华(已判刑),与高国柱乘坐出租车持刀、棍棒前往案发现场。期间,刘国强再次打电话告知高国柱等人翟晓辉所处的位置,其中有其“亲弟弟不要打错了”。到达现场后,高国柱、赵华用拳脚和棍棒对詹继伟、翟晓辉进行殴打,胡小宾持刀对被害人詹继伟胳膊、左大腿、左胸部捅刺后逃离现场,詹继伟被当场打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詹继伟系左侧股动脉完全离断、股静脉不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杀。2009年3月8日高国柱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同案被告人赵华供述,证实2007年7月4日晚十二点左右,兵哥(胡小宾)、我、高国柱拿着木棒、兵哥拿了把刀,在刘国强的楼下把人给打了。打架时我拿了一根六七十公分长的桌腿,不认识的那个男的拿了根一米左右的扫帚把,兵哥在去的路上就拿着一把长二十五公分、灰色铁把子的折叠刀的事实。
(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兴庆区增社巷内北口处,现场有两处血迹事实。
(三)、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詹继伟左上肩及左侧胸壁创、左大腿上段背外侧臀股沟外侧刺创系刃宽2.5-3厘米、刃背厚0.2厘米左右、刃长10厘米以上的单刃片状锐利刺器作用所致,系他伤,其中左侧股动脉完全离断、股静脉不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致命伤;右颞部、右肩背部等处条形中空样皮下出血及条形挫伤系木质棍棒类物体作用所致,系他伤,非致命伤。
(四)、证人王鹏飞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11时许,翟晓辉和刘国栋在浙江海鲜酒楼那儿谈要钱的事,詹继伟也在。巷子里站着三个人过来问我们干啥呢,詹继伟说等人呢,三个人中间的一个提着木棒向詹继伟打了一下,我一看就跑了。过了五六分钟我回来,詹继伟被打倒躺在地上的事实
(五)、证人翟晓辉证言,证实刘国强、刘国栋欠我52000元。2007年7月4日晚11时40分左右,我和詹继伟、王鹏飞给刘国栋谈要钱之事,在巷口处有两个小伙子拿木棒向詹继伟身上打、后又打我,我赶紧用手机打“110”报警。过了几分钟民警来了,把詹继伟送到医院的事实。
(六)、证人祖媛(刘国强朋友)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上十点,我和刘国强在他家看电视。十一点多刘国强和他弟弟刘国栋通过电话。刘国强让我下楼看那些人还在不在楼下。我下楼看小区一进门处站了五六个居民,议论说有人打架了,地上还有二滩血,我上楼给刘国强说了后,他穿上衣服说上急救中心看他弟弟就再没回来的事实。
(七)、 同案犯刘国强供述,证实2007年7月4日晚六点多,我弟弟刘国栋给我打电话说翟晓辉向我要他的52000元钱,把我弟弟不让回家,还带了三四个人。我问刘国栋在哪儿,他说在增社巷修自行车的门口,我就让刘国栋先熬着明天再说。后我又给刘国栋打了五六个电话,我让他先拖着。晚上十一点多,正说着刘国栋一声惨叫,电话再就打不通了。在我和刘国栋打电话期间,高国柱给我打电话问我要欠他的钱,我说没有,他说必须一星期还清。之后我们又互相通了六七个电话,说欠钱还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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