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石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殿荣,男,汉族,1946年9月15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初中文化,石嘴山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建军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兰,女,汉族,1950年2月13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张建军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海燕,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初中文化,大武口区“点点宝贝”母婴用品屋员工,住(略)系被害人张建军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亚萍,女,汉族,1998年4月15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张建军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徐海燕,系张亚萍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石立成、王小军,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时军,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惠农区河滨街河滨市场“街边休闲吧”业主,捕前住(略)200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应宁,梦源律师事务所石嘴山分所律师。
被告人尹兆成,绰号“六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略)惠农区“西部聚氯乙烯”公司临时工。200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冰,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马继星,曾用名马新,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宁夏恒力集团工人。2008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元晋、董鹏,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艾占红,曾用名艾三红,绰号“三红”,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原惠农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无业。2008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农,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胡,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8年9月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惠农区公安分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薛亮,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8年11月7日被惠农区公安分局取保侯审。2009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少华,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林国,绰号“小国”,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无业。2009年1月5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涛,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9)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军、尹兆成、马继星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艾占红、张胡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薛亮犯窝藏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殿荣、刘秀兰、徐海燕、张亚萍要求被告人时军、尹兆成、马继星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2月5日,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延(2009)第1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7号同意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09年2月28日,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并以石检刑诉字(200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国犯窝藏罪补充起诉。本院同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监督庭审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兰、徐海燕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小军,被告人时军及其辩护人冯应宁,被告人尹兆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冰,被告人马继星及其指定辩护人董鹏,被告人艾占红及其辩护人黄建农,被告人张胡,被告人薛亮及其辩护人陈少华,被告人李林国及其辩护人张红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艾占红和张建军(死者)在惠农区河滨市场“街边休闲吧”内喝酒时与被告人时军发生了不愉快,艾占红等人离开了“休闲吧”。23时许,被告人艾占红在张建军家喝酒时与时军互通电话向对方挑衅,暗示要和对方打架。之后,被告人时军告诉被告人尹兆成和马继星说艾占红要来打架,让二人准备好工具,于是被告人尹兆成到“鑫鑫”帕斯机房拿了一把菜刀,给马继星拿了一把砍刀。当张建军听到被告人艾占红和时军通话的情况后,给被告人张胡打电话说去找时军打架,张建军还从艾占红家拿了一把东洋刀和两根钢管,分给张胡一根钢管,自己拿着东洋刀,艾占红拿着一把砍刀,三人来到“街边休闲吧”,张建军第一个冲进去用刀砍了被告人马继星和尹兆成并和尹兆成对打起来,被告人艾占红第二个冲进去和被告人时军、马继星对打,被告人张胡进到酒吧后动手时被在酒吧内喝酒的杨宗喜抓住手中的钢管。艾占红和张建军见打不过对方就往外跑,张建军跑到市场北门时摔倒在地,时军、尹兆成、马继星追上,三人持刀共同向张建军的头部、身上砍打,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尹兆成治伤时,尹兆成被警察抓获。张建军经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建军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裂创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尹兆成构成轻伤,被告人马继星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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