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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石刑初字第7号 (2)

  2008年8月28日23时,被告人时军、马继星与被告人艾占红等人进行斗殴后,时军、马继星来到被告人李林国家,时军告诉了李林国斗殴的事情并问李林国要钱,李林国给了时军200元钱,时军、马继星拿着钱打车逃往银川。

  被告人时军、马继星于8月29日早晨九点乘出租车逃往银川市西夏区怡安小区被告人薛亮家,时军告诉薛亮他们和别人打架了,薛亮见时军的衣服上沾有血迹,就让时军他们先住两天并替时军买来新衣服。当天下午,当薛亮得知被时军他们打伤的人已经死亡后,仍然让时军、马继星二人住在自己家。8月30日早晨,被告人马继星离开薛亮家时被守候在外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又在薛亮家将时军抓获。被告人艾占红和张胡分别于2008年8月30日、9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军、尹兆成、马继星无视国法,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占红、张胡共同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艾占红系主犯,张胡系从犯,且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薛亮对被告人时军、马继星实施窝藏行为,被告人李林国明知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资助,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殿荣、刘秀兰、徐海燕、张亚萍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追究被告人时军、尹兆成、马继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95 678.15元。

  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的代理意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一致,同时认为,被告人艾占红的近亲属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方补偿经济损失,请求对艾占红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军辩称其只用张建军的已弯曲的东洋刀抽了张建军两下,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认定事实有出入。时军没有指使尹兆成、马继星准备打架工具;时军最后一个赶到案发现场,本案被告人事先没有同谋;2、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张建军有严重过错;3、时军在酒吧有阻止打架行为,最后一个赶到案发现场,拿弯曲的刀抽打被害人腿脚,所起作用比尹兆成、马继星较轻;4、时军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是从聚众斗殴罪延伸出来的犯罪,与直接故意杀人犯罪有本质区别,时军的主观恶性程度较小;5、时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态度,愿意积极赔偿。

  被告人尹兆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其触犯何罪不清楚。
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尹兆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没有杀人的犯意;2、张建军有过错行为,对尹兆成不宜判处死刑;3、尹兆成有认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协助抓获同案犯。

  被告人马继星辩称其没有砍张建军,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马继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张建军有过错;3、马继星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4、马继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时军,马继星有立功表现,并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艾占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与时军通电话时自己没有说要打架,是时军说要收拾我和张建军,张建军听到了要去打架,我就跟着去了。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艾占红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艾占红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其只起辅助作用;2、艾占红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胡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薛亮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曾经规劝过时军等人自首。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薛亮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薛亮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2、薛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表现;3、薛亮平常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4、薛亮患有肺结核疾病,有传染性。综上,望对薛亮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林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林国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李林国是事后才知道时军等人打架的;2、李林国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补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8年8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艾占红和被害人张建军在惠农区河滨市场“街边休闲吧”内喝酒时与被告人时军发生了不愉快,艾占红等人离开了“休闲吧”。23时许,被告人艾占红在张建军的住处喝酒时与时军互通电话向对方挑衅,暗示要和对方打架。之后,被告人时军告诉被告人尹兆成和马继星说艾占红要来打架,让准备好打架工具。后被告人尹兆成在“鑫鑫”帕斯机房拿回了一把菜刀,马继星拿回了一把砍刀。当张建军听到被告人艾占红和时军通话的情况后,给被告人张胡等人打电话让去与时军打架。张建军还从艾占红家拿了一把东洋刀和两根钢管,分给张胡一根钢管,自己拿着东洋刀,艾占红拿着一把砍刀,三人来到“街边休闲吧”。张建军第一个冲进去用刀砍了被告人马继星和尹兆成并和尹兆成对打起来,被告人艾占红第二个冲进去和马继星等人对打,被告人张胡进到酒吧后动手时被在酒吧内喝酒的杨宗喜抓住手中的钢管。艾占红和张建军见打不过对方就往外跑,张建军跑到市场北门时倒地,马继星、尹兆成、时军先后上去持刀共同向张建军的身体砍打。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尹兆成治伤时,尹兆成被警察抓获。张建军经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建军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裂创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尹兆成构成轻伤,被告人马继星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艾占红和张胡分别于2008年8月30日、9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8年8月30日,侦查人员在银川被告人薛亮家外将马继星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在马继星的协助下将藏匿在薛亮家的时军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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