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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石刑初字第7号 (4)

  (二)证人证言。

  1、杨宗喜证实,艾占红、被砍死的小伙子等人在喝酒,马继星进来不喝酒,说:“我心里烦,别理我。”时军进来,艾占红一桌的外号叫“小果”(指李林国)的人冲时军笑了笑,艾占红对时军说:“时哥,坐下喝几杯。”时军好像说了句“笑个屁”或“坐个屁”的话,马继星就和时军坐在另外一张桌子。艾占红挺生气的就和被砍死的小伙子走了。后来不知是时军还是艾占红谁先给对方打了一个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吵起来,马继星还骂了艾占红。后时军和马继星出去、又回来,马继星后背别着一把砍刀,马继星说:“时军和艾占红吵了起来,闹翻了,艾占红可能来找时军闹事。”后被砍死的小伙子提一把刀第一个进来砍马继星后背一刀,时军去抱后被砍死的小伙子,这人又砍了一刀,尹兆成去护马继星,艾占红提着一个刀或棍朝马继星过来,张胡拿一根棍子进来被杨宗喜抱住。后马继星拿砍刀,尹兆成拿菜刀,时军拿一把从对方手里夺来的刀砍那个后来被砍死的小伙子和艾占红,艾占红他们就退出了酒吧往市场北门方向跑了,马继星、尹兆成和时军追了出去。杨宗喜往市场北门走,碰到时军、马继星、尹兆成,时军拿着一把被砍弯曲的东洋刀,马继星和尹兆成没有拿东西,杨宗喜把东洋刀扔了。后杨宗喜和时军、马继星、尹兆成到医院给尹兆成缝伤,在急诊科看到有警察,杨宗喜、时军、马继星就跑了。尹兆成拿的刀是从“陈三”的帕斯机房拿的。在三矿附近,马继星将其手里的刀扔了。

  2、张建军(“佳鑫龙”馒头店老板)证实,被害人张建军、“六子”、时军等人在喝酒,从酒吧外进来一个手里提着一根一米长的铁棍的高个子向与时军一方的有个戴眼镜的男子左肩部打了一下扭头就跑,还有一个矮个子小伙子手里提着一把砍刀向时军后背砍被时军躲开了,矮个小伙子也跑出酒吧。尹兆成、戴眼镜的男子、时军就追了出去。后见戴眼镜的男的将对方手里提着砍刀的那个矮个小伙子堵在酒吧斜对面的墙角,两人对峙着都没动手,尹兆成、时军等人追着对方高个小伙子朝河滨市场北大门方向跑了。

  3、项玉珍证实,8月29日早晨,项玉珍发现店门前台阶下有一把刀,估计是昨晚打完架丢下的。这把刀的刀刃有一拇指宽,刀刃都弯曲了,刀把有十多公分长,木柄,上面好象缠着黑色的皮子。

  4、张学亮证实,案发晚上11点钟,吴少龙将张学亮和徐亮喊上说:“有事,张建军(被害人)在钢厂和人打架,让我们过去”,张学亮就开车拉着吴少龙等人去打架,后到电化厂红绿灯处碰上艾占红、张胡、米龙。艾占红说已经打完了,张建军跑了。艾占红左胳膊肘处有被砍的刀伤。

  5、徐亮证实,案发晚上10点多,吴少龙接到被害人张建军的电话让到钢厂去打架,吴少龙等四人坐车就往惠农区走。后在电化厂家属院的铁路口碰上艾占红、张胡、米龙,艾占红说他和张建军喝酒时酒吧里有人骂他们,他就和张建军、米龙、张胡进去打酒吧的那几个人,结果张建军被砍倒。艾占红说他和张建军一人拿一把长刀,米龙和张胡没动手。见艾占红手里拿着一把断刀,艾占红说打架时被马继星的刀碰断了,当时是张建军先冲进去的。艾占红的左手虎口和胳膊处有伤。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现场地点:惠农区河滨街市场内“街边休闲吧”。
勘查情况:现场位于街边酒吧,为一栋简易平房。在休闲吧北侧大门前地面上有一把长74厘米的黑色木质刀鞘(已提取),为黑色木质,长74厘米。屋内地面上有三处滴落状血迹(已提取)。

  (四)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惠农区河滨市场“薄利”服装店依法扣押2008年8月29日项玉珍捡到的东洋刀一把(木柄、黑把、刀身卷曲)。

  (五)鉴定文书。

  1、公(宁石)鉴(尸检)字[2008]51号被害人张建军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张建军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裂创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2、公(宁石惠)鉴(损伤)字[2008]86尹兆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损伤系轻伤。

  3、公(宁石惠)鉴(损伤)字[2008]87号马继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论证:外力致伤,全身多处皮挫伤,马继星活体损伤系轻微伤。

  4、公安厅宁(2008)111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送检物证:(1)在公安机关提取的一把木柄、黑把、卷曲的东洋刀上有可疑斑迹,随机擦取三处

  (2)提取被害人张建军血样一份。
DNA鉴定意见:东洋刀上的三处斑迹检见人血,其中一处血迹来源于张建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第二处含有张建的DNA分型号;第三处无法比对。

  5、公安厅(2008)157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证实,现场提取三份红色斑迹均检见人血,上述血迹来自于尹兆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六)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2008年8月30日,被告人时军、马继星在惠农区河滨市场内及街边休闲吧指认作案现场。

  2008年8月30日艾占红在惠农区河滨市场街边休闲吧指认聚众斗殴现场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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